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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苏府〔2011〕1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共9个大类、29个子项、94个细项)

一、政府职能根本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
目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位;政府及其部门职能和权限明确;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处置突发事件迅速果断。
(一)政府管理职能科学界定。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政府职能配置法定化。
2.政府职能配置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
3.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作用明显,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建立。
(二)各级行政机关职权明晰。
1.政府机构、职能和编制依法设置,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2.不同层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晰,没有职责交叉、权限混乱等问题。
(三)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与机制健全。
1.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按法定程序进行,年度财政预决算向社会公布。
2.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管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时在公众信息媒体上公开。
3.政府采购符合法定程序。
4.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程序、责任明确,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5.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
6.规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工资标准和公务员津贴补贴各项规定,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
(四)应急管理措施健全。
1.应急管理各项制度健全,工作流程科学高效。
2.突发事件依法处置,各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创新,行政服务高效便民
目标:政府公共服务意识强,服务机制健全完善,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方式优化,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高效便民;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渠道畅通。
(一)行政审批高效便民。
1.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依法设定,并经法定程序后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2.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评估机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及时得到调整。
3.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完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审批许可流程规范、简化;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归并率100%。
(二)行政服务依法提供。
1.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各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原则、服务项目,以及如何实施和监督等要求明确。
2.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按法定要求提供服务。
3.便民服务网络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健全,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健全落实,公共服务方便。
(三)行政管理优化创新。
1.充分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回访等手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效能。
2.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柔性行政管理方式有效运用,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有效提高,政府服务功能有效增强。
3.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机制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在协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公共服务职能清晰,基层群众自治权利有保障;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形成。
(四)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年度考核、社会评议、工作报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2.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决策、政策规定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充分公布。
3.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终端、数字电视、手机资讯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功能充分发挥,公众获取信息便捷;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度建设质量高
目标: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足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维护稳定需要,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制度建设工作制度健全。
1.政府立法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估、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健全。
2.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制度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要求进行论证、听证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附有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听取公众意见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三)制度建设工作的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机制健全。
1.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的评估办法以及定期清理制度健全。
2.规章试行后3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2年,制定机关组织一次评估;凡是上位法调整的,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需继续执行的,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组织评估并重新发布。
四、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健全,决策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及对各方面的影响,做到权衡利弊得失。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能及时、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行政决策机制健全。
1.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行政决策权限明确,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健全。
2.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
3.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求,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有化解处置的预案。
(二)行政决策程序完善。
1.建立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决策程序。
2.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凡是重大行政决策能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重大决策事项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1.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效果评估,有决策失误纠错机制。
2.行政决策接受本级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行政执法体制顺畅,行政执法行为公正规范
目标: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公正、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清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规范,不存在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
2.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备,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争议和矛盾及时解决。
(二)行政执法公正、透明、规范。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依据充分、执法职权明晰、执法责任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正、严格执法。
2.行政执法程序完备,工作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
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查。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与责任追究率达100%,行政执法的民主评议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在年度工作总结中体现。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
1.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执法主体定期清理、确认及时向社会公布。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3.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定期开展。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争议及时,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目标: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健全,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一)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效果好。
1.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完备。
2.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预警监测机制科学配套。
3.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大调解”工作格局作用显现。
4.社会自治组织在经济和民事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占有一定份额。
(二)信访工作制度有效落实。
1.信访投诉渠道畅通,依法定程序受理公民信访举报。
2.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有保障。
3.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机制有效衔接。
七、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依法、规范
目标:行政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积极主动,层级监督和各项专门监督的力度加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形成。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1.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2.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报备规范性文件。
3.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人民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依法接受法院监督和检察院法律监督。
1.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2.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
3.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三)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作用。
1.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监督制度健全。
2.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规范率、报备率、及时率达到100%。
3.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备,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便民措施完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4.行政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5.由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实施行政赔偿;由行政行为变更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实际损失的,依法实施行政补偿。
6.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
(四)各项专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
1.行政监察制度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备,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
2.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3.审计监督依法开展,专项资金、基金和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4.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监督渠道畅通;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高
目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牢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浓厚;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能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复杂问题。
(一)依法行政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1.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法活动,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两次。
2.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通过各级党校、市行政学院等途径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3.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拟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测试结果作为任职依据。
4.领导干部述法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成为公务员的必修课题。
1.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占有一定比重。
2.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3.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新录入的行政执法人员都达到法律大专同等学历要求。
(三)基层组织、公民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
1.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全社会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形成。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组织保障机制有力,依法行政进程全面推进
目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准则,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完备。
1.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办事机构健全。
2.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每年都要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3.认真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级政府分别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完备。
1.县级(含区)以上政府有结合本地实际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2.县级(含区)以上政府每年对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作出安排,并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
3.依法行政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布;针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机制。
4.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所占比例不低于15%。
(三)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地位凸现。
1.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都设立独立的法制处室;镇政府(街道)配有专职法制干部。
2.建立政府法制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机制。
3.保障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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