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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选题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渝新出图[201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选题管理工作的意见
(渝新出图〔2011〕125号)


各出版单位:

“十一五”期间,重庆市出版业认真贯彻落实《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出版管理政策法规,出版产品丰富多彩,一大批有影响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出版实力显著增强,全市三家图书出版单位整体进入全国“百强出版社”阵容,出版业初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随着全国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化,经营性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我市出版业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出版业的市场化提升了出版单位适应市场的能力,激发了编辑人员的发稿积极性,但也导致盲目追求出版的品种和规模,选题追求“短、平、快”,出版缺乏精品意识等倾向。二是市场化带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和文化使命;个别编辑人员热衷于互联网上传播的所谓“热点”,追捧低级趣味和“三俗”内容等选题以及不属于出版范围选题等倾向。三是在选题申报及管理上,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管理程序执行,疏于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等。

以上问题,不仅给出版单位和全市出版业的发展带来隐患,而且十分不利于我市出版业的长足发展。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出版单位导向意识和责任意识淡漠,选题开发缺乏系统规划,对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素质要求不严,对内部管理放松以及对合作项目审读把关不严等造成的。

为确保我市出版业能在“十一五”基础上, 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切实实施“精品发展战略”,实现出版业提档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我市“公益出版一条龙机制”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出版选题管理,加大选题策划论证和遴选力度,杜绝缺乏文化价值的“垃圾选题”出现,规范选题申报审批的程序,完善选题策划、选题论证、选题报批的完整机制,势在必行,很有必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和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新出政发[2011]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出版管理工作的实际,就出版选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国家对出版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把好出版选题的领导责任关。各出版单位要切实加强总编辑工作,“作为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总编辑在出版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出版导向、落实出版制度、保证出版物内容质量、培养编辑队伍等工作,在业务方面承担着主要责任”,要“高度重视总编辑岗位的设置和总编辑工作”,“在总编辑岗位之下,应根据出版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副总编辑岗位,并设置相应的编辑业务部门,形成以总编辑为首的编辑业务工作体系,以确保总编辑领导下的编辑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出版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提升编辑队伍的素质,严格执行编辑从业资格制度,强化从事出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提高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提升选题的策划组织能力,确保在出版管理和选题管理中不出现偏差和疏漏。

二、根据国家的出版管理要求,把好选题策划的导向关。各社要加强对出版选题策划、审读和论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健全的制度推行确保出版导向。选题策划要立足“专、新、特、精”,杜绝跟风炒作社会热点、焦点、难点、疑点问题和“三俗”内容,防止重复出版、只求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等选题出版。要严格执行《出版管理条例》,防止国家严格禁止或严控出版的内容选题出现。不得申报国家不允许出版内容的选题和不具备出版资质的选题,避免选题策划内容的“信天游”,坚决杜绝选题申报“打擦边球”的现象,严格执行出版物售前审读制度等。

三、按照国家对出版单位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出版单位内部的“三级”管理,把好选题申报程序关。“三级”管理的每个层次必须有明确的意见和责任人签字,明确编辑的初审、编室主任(分中心主任、分社社长、出版公司总经理)的复审、总编室的复核把关及社(集团)领导的审签责任,防止问题选题过关。严禁选题报批前不按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申报管理手续,将必须备案和专题报批的选题视同一般选题报批,也不允许出版单位把相关责任和矛盾上交行政管理机关。

四、按照国家出版选题管理申报要求,把好选题申报的审核关。各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出版管理的统一要求报送文件和填写选题申报表格,切实加强管理、规范选题申报的相关工作。要杜绝请示文件不规范、选题申报不按要求填写的现象;不能出现《图书发稿和出书计划登录表》、《电子出版物选题登录表》、《音像出版物选题登录表》填写缺项,出版选题更名混乱,特别是内容简介不清、导向不明、作者信息缺失或模糊不清、成套系列出版物中子项目的内容介绍一样、错别字等现象。

为切实加强选题管理,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按照“不规范,不受理”的原则,对不符合规范的报批选题材料及未履行“重大选题备案”和“专题报批”手续的选题,一律退回重新申报。如多次出现这种情况,经指出不改正的,将停止核发书号,直至规范。

各出版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高度重视和加强选题管理工作,强化选题的审读把关和论证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将此项工作纳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健全科学管理机制,确保出版选题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将全市出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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