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商务建设字〔2011〕570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现制定印发《山东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健康发展,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是指对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指标
第四条 考核包括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两个层面。主管部门考核指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考核,企业考核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承办企业的考核。第五条 主管部门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策执行情况:工作机制、资金配套、企业选择、信息报送、创新性政策、管理措施等。
(二)项目建设情况: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以及配送中心建设等。
(三)实施效果情况:销售额及增长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存活率、农家店覆盖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等。
第六条 承办企业考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与改造情况: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验收合格率、直营店比例等。
(二)实施效果情况:企业销售额及增长率、农家店存活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投诉率等。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考核指标包括:
(一)销售额及增长率:指承办企业在农村地区销售额的绝对值及增长比率。
(二)统一配送率:直营或加盟期超过一年的农家店,按考核年度从所属承办企业采购商品的价值占总采购商品价值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直营或加盟期计算。
(三)农家店存活率:指有效农家店占本地区、本企业所有验收合格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农家店数量的比率。其中,有效农家店是指验收、复查合格且与承办企业加盟协议有效,双方仍按合同规定履行商品采购、配送、管理等责任与义务。
(四)农家店覆盖率:指建有农家店的行政区划数占本地区行政区划总数的比率。分为乡镇农家店覆盖率和行政村覆盖率。
(五)农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统的农家店数量占有效农家店总数的比率。
第八条 考核采取记分制,基准分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创新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经验推广应用到全国或全省各地及企业酌情加分。
第十条 出现质量安全等恶性事件,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等问题的地区和承办企业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以各市年度验收报告为基础,参照各市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承办企业考核结果,并与检查、抽查、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验收报告中,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确定的指标逐条回应,未回应的指标记为0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打分。经复核,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地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按年度公布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考核结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承办企业考核结果。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对考核排名居前3名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对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及排名后3名的市提出批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未执行逐一验收、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50%等情况的市,省商务厅将暂停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在全省排名后20%的企业取消承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承办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承办资格,以及3年内申请农村物流建设项目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追回扶持资金。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
2. 承办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1: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记分标准 | |
政策执行情况(25分) | 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 2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考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纳入本区域相关发展规划 | 2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选定有实力的大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 | 5分 | 大型零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占本地区承办企业总数的比重,以50%基准分3分为标准,每提高(减少)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 |
市级财政落实专门配套资金 | 3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出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创新性政策措施 | 5分 | 每项创新性政策得2分。 | |
建立农家店后续管理办法或措施,定期回访检查。 | 4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是否设立投诉电话 | 1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定期印发工作通报 | 1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 |
及时督促承办企业及时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 2分 | 达到要求得2分,报送材料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 |
项目建设与改造情况(25分) | 农家店外部招牌标识统一,材质坚固耐用,美观大方,醒目 | 7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4分,超过20%不得分。 |
规范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且在招牌等醒目位置使用,易于识别 | 6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6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3分,超过20%不得分。 | |
农家店内部设施齐全,开架售货,明码标价、货物整齐、摆放有序 | 7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4分,超过20%不得分。 | |
配送中心货物备货充足,货物分区管理规范 | 5分 | 10%的承办企业无配送中心或配送中心面积及品种不达标的不得分。 | |
实施效果(50分) | 销售额及增长率 | 8分 | 本地区承办企业在农村地区的销售额增长率高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10个百分点得满分,低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不得分。 |
统一配送率 | 15分 | 日用品店统一配送率40%、农资店化肥、农药的配送率80%。未达要求农家店数量占比低于30%得5分,占比超过30%不得分。 | |
农家店存活率 | 10分 | 农家店存活率达80%得8分,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低于60%,此项不得分。 | |
农家店覆盖率 | 7分 | 乡镇农家店覆盖率达100%、行政村覆盖率达70%的得5分,行政村覆盖率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 |
农家店pos普及率 | 5分 | 所建农家店pos普及率达50%得3分,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 |
经营规范性 | 5分 | 农家店无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商品明码标价,建立购销台账。未达要求此项不得分。 | |
加分项目 (10分)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的创新性做法,被作为典型在全国或全省推广 | 5分 | 商务部采用的得5分,省商务厅采用的得4分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或省主流媒体专题报道 | 5分 | 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得5分,省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得4分。 | |
减分及一票否决项目(80分)
| 辖区出现承办企业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的 | 减30分 | 取消承办企业资格。 |
辖区农家店发生商品质量安全事故 | 减30分 | 取消承办企业资格。 | |
辖区农家店发布虚假信息,不明码标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减20分 | 酌情通报批评,取消承办企业资格。 | |
说明: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限定为最高分,不计负分,未达要求不得分。
2、本考核基本项目满分为100分,加分不超过10分,减分不超过80分。
附件2:
承办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记分标准 | |
项目建设与改造情况(40分) | 农家店外部标识统一,坚固耐用,美观大方,醒目 | 7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4分,超过20%不得分。 |
规范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且在醒目位置易于识别 | 6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6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3分,超过20%不得分。 | |
农家店内部设施齐全,开架售货,货物整齐、摆放有序 | 7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4分,超过20%不得分。 | |
直营店比例 | 5分 | 当年建设直营店比例达到50%以上得5分,50%以下此项得2分,无直营店不得分。 | |
承办企业及时、准确在信息服务系统中报送数据 | 5分 | 承办企业报送数据不及时或不准确的不得分。 | |
配送中心建设水平 | 10分 | 配送中心符合《建设与改造规范》的得10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实施效果(60分) | 销售额及增长率 | 8分 | 承办企业在农村地区的销售额增长率高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10个百分点得满分,低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不得分。 |
统一配送率 | 10分 | 日用品店统一配送率40%、农资店化肥、农药的配送率80%。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5分,超过20%不得分。 | |
农家店存活率 | 10分 | 以往建设农家店存活率超过90%得满分;超过70%得5分,低于70%不得分。 | |
农家店pos普及率 | 8分 | 所建农家店pos普及率超过80%得满分;超过30%得5分,低于30%不得分。 | |
经营规范性 | 10分 | 农家店无伪劣、过期商品,商品明码标价,建立购销台账且认真执行的得10分,未达要求不得分。 | |
发展“一网多用”,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提高 | 8分 | 达到要求的得8分。 | |
投诉率 | 6分 | 无投诉的得6分,投诉查实率20%以上不得分。 | |
加分项目 (20分)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创新性经验,作为典型在全国或全省推广 | 10分 | 商务部采用的得10分,省商务厅采用的得8分。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或省主流媒体专题报道 | 10分 | 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得10分,省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得8分。 | |
一票否决项目 | 承办企业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的 |
| 取消承办企业资格,直至追究责任人 |
所辖农家店发生商品质量安全事故 |
| 取消承办企业资格,直至追究责任人 | |
所辖农家店发布虚假信息,不明码标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取消承办企业资格,直至追究责任人 | |
说明: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限定最高得分,不计负分,未达要求不得分。
2、本考核基本项目满分为100分,加分不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