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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1]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11〕13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8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贯彻实施,现就认真贯彻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我市2020年前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作出了统筹安排,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是加强土地管理、统筹各业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促进我市城乡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促进有效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先安排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保障重点建设,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有效控制建设开发的规模、布局和进度,规范土地市场,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也是依法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的基础依据。《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均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整个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处于先行地位、综合地位。

二、切实维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一)从严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在规划期内必须保护的耕地及基本农田目标和任务,对各类建设用地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安排,保证了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后,除涉及交通道路、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以外,原则上2年内不得修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不得规划定点,不得安排用地,禁止随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为发展区域方向和布局修改与交通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两类,发展区域方向和布局调整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交通道路、水利等线性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每年进行1次,并尽可能结合在区域和布局调整中予以充分考虑。调整后的建设用地允许规模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规模。发展区域方向和布局调整不得涉及基本农田。

(三)开展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程度进行分析,对规划实施措施的落实及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3至5年进行1次。其主要任务包括:规划的实施评价,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的效益评估,包括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规划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等。通过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定期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及时发现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对策建议,为修编规划提供依据。

(四)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为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行政区划调整,或因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城镇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可依法按规定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列入但符合相关行业规划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因落实用地规模及位置确需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按规定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其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

(五)依法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向有权批准机关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请,并上报各种相关材料;

2.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邀请相关专家组织论证;

4.发布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限内举行听证会,听取当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意见,形成听证纪要;

5.有权批准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规划修改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规划修改的决定,行文批复,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6.经批复和备案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建立健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有效机制

(一)建立优化配置利用土地资源机制。土地资源配置利用遵循总量统筹、保障重点、节约集约、依法使用的原则。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应实现最佳综合效益,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点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统筹兼顾其他项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效益。发改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重点产业项目评估,从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资源消耗等方面进行评估,评定项目等级,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政策,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部门横向联动机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相关部门之间的互相协调与协同衔接。建立部门之间横向协调联动机制,在建设项目规划前期进行协调与沟通,部门联席会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前,要征求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规划部门在修改镇村建设规划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项目规划定点前的选址阶段以联系单的形式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出具规划定点图;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联动,有效落实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与规模控制;发改、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时需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对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修改条件的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范围,在今后的工程实施时不得随意变更用地范围。国土部门要加强与交通、水利与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满足环境生态保护的需求。

(三)建立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在2011年年底前摸清可盘活存量土地情况,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盘活存量土地实施计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模。我市目前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已超过行政区域总面积的30%,已逼近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临界点。同时,现行建设用地布局分散,利用率和产出率不高。各地要通过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两置换一转化”等途径,调整整合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复垦挂钩政策,对被撤农村村庄、企业土地及时组织复垦,置换城镇发展空间。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成效显著的地区,市将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复垦挂钩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四)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评机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从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益上入手,建立建设用地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用地跟踪监管,控制建设用地供应节奏,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供地目录,制定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及措施办法。积极探索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已有用地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标准的单位,在上马新的项目时不得扩大用地规模。

四、严格执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制度

(一)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各地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增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市(县)、区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应在指定媒体中予以公布;乡(镇)规划采取设立永久性公告牌和在新闻媒体刊登公告方式予以公布,并设立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以供咨询或接听意见。

(二)严格实施建设用地预审制度。经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必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规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要严格规范由下而上的预审程序,实行各级预审责任制,切实落实各级责任,防止规划预审“走过场”。

(三)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要加大对基本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基础设施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中,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登记台账和年终报告制度,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实施耕地目标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增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力度,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和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制度。

五、加强考核,切实保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起保护耕地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各地确保上级下达的规划期内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市政府将保护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列入对下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与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行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对执行不好的地区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保护耕地、基本农田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自觉贯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建设用地;监察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纳入监察督察内容,对不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侵占耕地和基本农田现象,严肃查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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