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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的决定


【颁发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齐政发[201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的决定
(齐政发〔2011〕71号)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出台了一系列从严从紧的管控政策。特别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环境不断优化,全市项目建设力度加大、用地量逐年增加,但土地利用中盲目要地、随意选址、粗放浪费、囤积土地、闲置土地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全市土地供应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又能用有限的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有效规范用地行为,切实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决定: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严禁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摆放项目,严禁随意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必须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村规划与《齐齐哈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严禁突破年度用地指令性计划用地;项目建设要按照“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供地、用地”的原则,按实际进度申报用地指标。

二、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制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科学合理选址;必须严格履行用地预审程序,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和编制建设项目控制性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对于国家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供地或限制供地;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面积。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征地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及时组织报批、依法公告和实施征地、拆迁,并承担维稳责任。对用地指标批准满1年,征地率达不到60%或供地率达不到40%的,将按比例核减当地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必须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在告知确认到位、补偿发放到位、协议签订到位、安置保障到位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征收和拆迁,不得简化程序、超前实施,对补偿不到位的,暂缓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四、严格规范集体土地管理。必须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批农村宅基地面积严禁超过法定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严禁再批准其新的宅基地申请,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必须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对于近期列入城中村改造和规划撤并的村庄,严禁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必须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主体责任,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对于新发生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问题,要依法处罚;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擅自变卖、出租、发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和资源开采。

五、严格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必须严格遵循“一个龙头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闸门出水”的原则,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职能,未经收储的土地不得供应,对各类已由政府拆迁征收但尚未入库的土地,应经土地收储评审小组测算后,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必须严格执行《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按照规范程序收购储备土地;土地储备融资工作,必须在各级土地收购储备供应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以土地储备中心为平台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组织测算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公告,有力遏制抢建、抢种、抢栽等行为,完成“净地”后严格履行入库程序。

六、严格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要重点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优先保证手续齐全、资金到位、年内能够开工的项目用地需求;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公开出让、有偿转让、“招拍挂”制度和程序,全面推进“净地出让”,规范建设用地出让行为,合理调控土地价格。要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调整的,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缴土地出让价款;因开发建设单位要求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未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履行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擅自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改变容积率,特别是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搞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依规查处。要严格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或性质。未经依法批准,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特别是工业用地转为房地产开发和商服等用地。要严格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城镇基准地价,适时调整土地使用税各等级税额标准,强化税收监管,确保土地使用税应收尽收。

七、严格用地批后监管。必须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建立和实施开竣工申报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必须有效提高“用地率”,对于超过合同约定或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供应后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经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八、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各级政府必须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从政府层面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并协调法院等司法机关及时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屡禁不止、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限批年度用地指标;必须高度重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5%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将予以问责。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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