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委市人社局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委市人社局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委市人社局报送的《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西安市民委、西安市人社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推进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市将开展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思想。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作为促团结、促和谐、促进步的重要举措,通过宣传和表彰近年来我市各条战线上涌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深入机关、乡村、学校、社区、企业、部队,激励和号召全市各族人民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朱智生 西安市副市长
副组长:张 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贺维海 市民委主任
荆建民 市人社局局长
成 员:杨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新芳 市民委副主任
巩 军 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委。办公室主任由马新芳同志兼任。
三、评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条件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条件
1.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各族群众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
2.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重视民族工作,定期研究民族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切实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坚持对各族群众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宣传教育。
3.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在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
4.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争当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先进院校、模范机关、企业、村组等活动,成绩突出;积极开展军民团结、警民团结共建活动,效果明显;积极组织参与抗震救灾、扶贫帮困、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重大活动,为增进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
5.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积极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维护民族团结长效机制健全。定期研究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近5年来,本单位(辖区)未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
7.重视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及时处理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成绩突出。
3.坚决维护祖国利益、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坚持原则,主持公道,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4.在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中,突出个人特色,发挥个人优势,成绩显著。
5.长期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热爱各族人民群众,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6.在组织参与抗震救灾、扶贫帮困、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重大活动中,积极展示少数民族良好形象,为增进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在增进军民团结、警民团结共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评选办法
评选活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在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评选表彰活动的基础上,根据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条件,按照分配名额表(附件1、附件2),向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经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初评后,在市属媒体及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五、活动安排
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从2011年8月至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活动动员及宣传阶段(8月12日-9月20日)
各区县、各部门,通过不同的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认真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宣传评选工作,营造宣传氛围,使评选活动真正成为对全市人民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常识的再教育过程,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民族团结先进事迹、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以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教育人、启发人、激励人、鼓舞人,不断激励全市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与时俱进,共同促进西安的繁荣与发展。
(二)评选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各区县、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评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条件及评选办法认真落实。
(三)召开表彰大会(10月下旬)
10月下旬召开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模范集体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名额推荐产生办法
此次表彰模范集体40个、模范个人30名(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表彰名额是按照各区县、各部门本单位(辖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民族工作政绩产生的。凡推荐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由各区县政府或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活动,积极实践和探索新形势下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
(二)模范集体及模范个人的事迹要紧扣民族团结进步的主题,突出广泛性、典型性、代表性、时代性,可信度高,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公认。
(三)各区县、各部门评选推荐的模范个人应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在各条战线上涌现出的民族模范代表,并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模范代表。模范个人限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
(四)推荐的模范集体及个人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同推荐登记表(附件2、附件3)各一式五份于9月25日前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凤城八路119号6号楼223室,市民委民族处)。
联 系 人:王 安 郑大雁
联系电话:86786699 86786698
邮编:710007
电子邮箱:xasmwmzv@126.com
附件:1.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区县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市级部门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登记表(略)
4.西安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登记表(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