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主要任务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共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省政府决定将《办法》主要任务分解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主要任务分解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主要任务分解表
| 分类 | 序号 |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协作单位 |
| 考核 评价 | 1 |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发展改革委 |
| 2 |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年度考核评价。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发展改革委 | |
| 3 | 定期进行能效公示。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直各部门 | |
| 宣传 培训 | 4 | 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岗位培训及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发展改革委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表彰 奖励 | 5 |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财政厅 |
规划 目标 | 6 | 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发展改革委 |
| 7 | 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及下级公共机构。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直各部门 | |
| 8 | 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节能 管理 | 9 | 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10 | 建立集中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直各部门 | |
| 节能 管理 | 11 | 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及下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直各部门 |
| 12 | 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13 |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14 | 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
| 15 | 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 省财政厅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16 | 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省财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17 | 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 |
| 18 | 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 |
| 19 | 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20 | 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公共机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21 | 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
省直各部门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节能 措施 | 22 |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23 | 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24 |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25 |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26 |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27 | 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28 | 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 各市州政府 省直各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监督 保障 | 29 | 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各市州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30 | 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网站,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 各市州政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