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谢鹤楼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1226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谢鹤楼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安保文〔2011〕14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谢鹤楼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胡仲林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