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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谢鹤楼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1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谢鹤楼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1226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谢鹤楼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安保文〔2011〕14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谢鹤楼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胡仲林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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