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有关事宜答复意见的函
(农办医函[2011]21号)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渔业主管部门实施产地检疫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要求,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关于《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规程执行问题。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章及第十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三、关于水生动物的检疫合格证明订购发放问题。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文件规定,水产苗种检疫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