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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豫建[2011]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2011〕1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相关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精神,现将经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和全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立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与行业特点,制定如下配套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的总体目标,本着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依法放权、能放尽放的原则,立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与行业特点,适应省直管县体制的变化,依法赋予相应管理权限,规范建设行政许可,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激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内在发展活力,形成内生发展机制,促进省直管县率先走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之路,逐步建设发展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经济繁荣、环境优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中等城市暨区域次中心,成为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配套改革主要内容

(一)适应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调整行业管理体制

适应试点县由现行省辖市管县体制逐步调整为省直接管理县体制、由省政府直接领导试点县政府工作的特点,我厅由指导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调整为直接指导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工作直接部署,文件直接下发,任务直接下达,项目直接申报,审批直接办理,全面实现省与直管县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有机对接。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赋予相应管理权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赋予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与省辖市同等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采取委托或授权方式,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事项。

1.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与审批。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我厅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其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内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我厅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关于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直管县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央和省级奖励补助资金等事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并监督实施。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直管县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计划单列,独立核算,受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级房地产行业进行管理与市场监管,办理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交易与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业务,规范房地产业市场行为,并直接接受我厅的监督指导。

3.关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道路交通、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供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法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的监管,并直接接受我厅的监督指导。将省直管县城镇供水纳入省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的检测。

4.关于建筑业市场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建筑业市场监管。省直管县企业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由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直接报我厅办理备案登记。办理情况定期抄送原所在省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直管县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直接接受省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省直管县(市)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事故上报规定的省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权限和时间要求,直接上报我厅,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关于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管理。省直管县做好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抗震等工作,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标准、定额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等。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直接接受省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6.关于建设科技发展与墙体材料改革。省直管县直接接受我厅建设科技、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及技术指导,直接向我厅推荐申报建设科技及建筑节能项目(含示范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直管县直接向省国库解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扶持项目由直管县直接向我厅申报。

7.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资质、资格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对其中申报乙级、丙级资质进行初审后,直接报我厅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并对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后,直接报我厅审批;授权省直管县对其中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下属一层级企业及涉及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三级资质)进行审查审批,并报我厅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报,直接报我厅考核认定。

建筑行业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和初审,直接报我厅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并对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以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进行初审后,直接报我厅审批。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和初审,直接报我厅审批;授权省直管县对其中申报三级资质进行审查审批,并报我厅备案。

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申报和初审,直接报我厅审批。授权省直管县对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进行审核发证,并报我厅备案。

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进行初审后,直接报我厅审批;授权省直管县对其中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进行审查审批,并报我厅备案。

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相关行业各类资质、资格受理及审批情况定期抄送原所在省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注册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产估价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直接报我厅注册执业主管部门统一注册管理,并将申报与注册情况抄送原所在省辖市注册执业主管部门。

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直接报我厅审批。

(三)简化行政审批与办事程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简化行政审批与办事程序。转变行业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窗口”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大厅制度机制,开辟办事绿色通道,方便服务基层群众,为省直管县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规范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省直管县的城乡建设统计直接向我厅对口上报,同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汇总上报。其它专业报表直接上报我厅相关处室。规定按原统计口径填报的项目,同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汇总上报。

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监督与考核激励机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督察考核,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统一安排,考核奖项适当向省直管县倾斜。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省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监管、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安全监督等行业监管,延伸到省直管县。

规范各类创建和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开展的国家级和省级人居环境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园林城市(县城、乡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等创建活动,由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或初审后,直接上报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查上报;在本系统开展的规划设计奖、勘察设计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州杯等行业评优评先活动,由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或初审后,直接上报我厅审批或审查上报。

三、支持省直管县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省直管县加快发展,在制定城乡规划、安排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人居环境建设方面,以及项目资金、技术服务、激励措施等方面给予倾斜。

(一)指导省直管县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省直管县科学制定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并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道路交通、资源能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深化。指导省直管县产业集聚区、中心镇专业园区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建立完善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向省直管县先行选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指导省直管县统筹配置、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县(市)中心城区和中心镇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指导省直管县加快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搞好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供气、供热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辐射延伸。加快垃圾收集与集中处理等环卫设施建设,支持省直管县率先建立“村组保洁、乡镇收集、县(市)运输、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加大对省直管县城乡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指导省直管县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与实施,优先满足省直管县廉租房项目申报,并从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省直管县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省直管县加快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企业进行保障性住宅建设,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安居条件。国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财政补助优先向省直管县安排并给予倾斜。

(四)指导省直管县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指导省直管县统筹推进中心镇、中心村(社区)规划建设,实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快河道、湖泊、坑塘等水域治理,优化县域生态环境,营造具有中原文化特点、地域特色的乡村风貌。促进省直管县(市)城区和中心镇率先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文明、环境优美的宜居城镇,吸引城乡居民和外地客商创业旅游的魅力名城名镇。

(五)为省直管县科学发展提供行业服务。通过举办城乡规划建设专业知识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省直管县领导及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城乡建设的能力。积极培育人口大县为河南省建筑劳务基地,并为建筑劳务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输出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规划建设与改革试点,优先安排在省直管县进行。国家及有关部委和省级的相关示范项目,优先在省直管县进行培育、总结与推广。根据需要,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和规划建设管理专家到省直管县及相关部门挂职、任职,为省直管县建设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洪涛任组长,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科技处、墙体材料改革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等处室处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处长刘东霞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配套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积极稳步推进。根据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按照本配套改革实施意见抓好落实。2011年6月以后,召开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会议,研究和明确省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对接事项,明确配套改革内容与政策措施,跟踪指导10个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省县直管运行机制。

(三)加强业务培训。为尽快提高省直管县领导及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城乡建设的能力,2011年6月份,分别召开10个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业会议,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将本系统配套改革内容与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并对下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进行部署。2011年下半年,通过举办专业知识培训班,分期分批把直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业务科(股)长等培训一遍。

(四)坚持分类指导。把10个省直管县作为全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试点县和重点联系县。切实做好对省直管县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协调与服务。根据各县城乡自然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和规划建设新途径。抓好各类试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推动城乡建设与发展迈上新台阶。

(五)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协调机制。在全厅和厅直单位形成支持省直管县工作的整体合力;创新管理机制。率先在省直管县城镇规划区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在乡村规划区推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探索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路子,建立政府补贴、农民为主的乡村公共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开展农民住宅产权登记与物权置换试点,鼓励在城镇务工经商或偏远、偏小村庄的农民到中心镇就业落户;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支持省直管县试点工作纳入目标考评和年度考核体系。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附 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序号

权  限

01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02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

03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

04

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

05

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06

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07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

08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

0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1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

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

12

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13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14

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

资格初审

15

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

1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

1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

18

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

许可审批

19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

20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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