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起步之年,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围绕安全生产全过程的工作,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各类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确保重点时段、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市和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本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市和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严格通报、考核。
(三)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配足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编制和人员。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鼓励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服装统一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
(四)保证财政预算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级财政应每年安排足额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补助、重大危险源监控、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装备、“科技兴安”引导、依法处置各类危险物品必需经费、目标管理奖励、宣传教育培训经费补助、专家组经费、对抢险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伤亡人员的慰问和一次性特殊补助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
(五)完善目标管理和奖惩机制。继续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强化动态考核和过程控制,对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火灾事故和事故主要责任方为本地车辆,发生在本辖区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或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两起的县(市)、区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严格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保证投保人数,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市安监局、金融办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部门责任,依法规范运作,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2013年底前,木材及木制加工、炼铁、炼钢、冶金煤气、有色金属延压加工、氧化铝、电解铝、有色重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造纸、白酒、食品、烟草、商业、现代物流商贸等18个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逐级全面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各级各类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逐级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及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举报奖励等项制度。
(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实行职业健康承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采取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并要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在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等行业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四、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负责生产技术工作,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没有条件配备技术人员的中小型企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安全投入。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逐步减少生产一线用工。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法定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外省、市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技术服务,要按照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优势。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办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咨询、法规和标准制定、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科技攻关立项、安全检查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并为专家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事前防范,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一)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每年要安排落实一定的时间、篇幅和黄金时段用于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安监、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要重点抓好中、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行业和发生生产伤亡事故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行政许可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
六、进一步保持监管强势,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一)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把打击非法违法行动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完善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强化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非煤矿山实施动态监管,依法关闭违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以及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法关闭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厂,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全面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务必把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
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同时,要结合季节特点和本行业(领域)实际,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民爆、旅游等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和道路和水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城乡防火、建筑施工、民爆6个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抄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四)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
五项制度。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定期在媒体公告,并及时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七、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和高危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建筑施工、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地下商业街、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制订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1次应急演练。
(二)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三)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一旦发生突发事故,事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四)严格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从2011年开始,市政府将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纳入到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发现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