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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IC卡补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服[2011]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ic卡补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服〔2011〕24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允许合理收取加油卡补卡工本费的请示》(石化股份浙零〔2011〕434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加油ic卡补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用户因丢失加油ic卡或因加油ic卡损坏要求补办新卡的,你公司可收取20元/卡的补卡费。用户要求新办加油ic卡或要求办理加油ic卡副卡的,你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办卡费用。

二、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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