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1〕123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
根据《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按附件1执行。
二、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按照《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车辆通行费按实载率55%计算。
四、旅客站务费暂按山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鲁交财[1999]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行包运费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尾数不足1角的四舍五入。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运价格公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见附件2),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客运价格监管;对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
2.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
客车类型 | 客车等级 | 运价(元/人·千米) |
座 席 客 车 | 高三级 | 0.33 |
高二级 | 0.29 | |
高一级 | 0.27 | |
中级 | 0.19 | |
普通级 | 0.11 | |
卧 铺 客 车 | 高级 | 0.32 |
中级 | 0.24 | |
普通级 | 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