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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06号)


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7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和政府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相结合;坚持依法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重组范围和方式

主要目标: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减少企业数量,特别是减少小煤矿数量,扩大企业规模,促使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市辖区范围内(白云3个、乌当2个、花溪19个、金阳13个)的煤矿实施关停,其中,金阳新区的煤矿在2011年内全部关闭完毕;一市三县的煤矿企业停止作业对其进行审核,达不到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的予以关闭,原则上15万吨(含)以上的煤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保、规划等相关法规,方允许其参加兼并重组。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全市煤矿企业集团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企业集团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同时,推进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机械化使用,普及程度达到省有关要求。

兼并重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合法煤矿企业。

兼并重组方式:以各产煤区(市、县)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整合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三、兼并重组补偿标准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之一执行:

(一)按双方达成的收购价款执行。

(二)按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评估的价值参考执行。

(三)必要时也可参照以下标准:

1.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为生产矿井的,按其设计规模吨煤投资补偿不低于300元,如被兼并煤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兼并重组企业集团应支付其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并再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30%给予补偿。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兼并重组企业集团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不再另外补偿。

2.被兼并重组煤矿为在建矿井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给予补偿,并再支付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偿。采矿权价款的补偿按上款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帅文副市长为组长,翟彦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组,由市法制局牵头;维稳组,由市维稳办牵头。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

(二)有序实施,稳步推进。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2011年底结束。

2011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市各相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搭建平台,引导辖区内煤矿企业签订重组协议。同时,按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提纲》要求,编制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至11月为实施阶段。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或上报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011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和编制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兼并重组是否符合相关产业规划进行核实,落实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协调落实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采矿权价款处置、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兼并重组时小煤矿的环保准入资格,是否符合环保规划要求;

规划部门负责监督兼并重组方案符合省、市、县各级规划要求;

工商部门负责协调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防火工品非法流入煤矿;

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法制部门负责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中有关法律政策工作;

维稳部门负责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中的维稳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工作情况实施监察;

督办督查部门根据总体要求部署,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办督查;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认真落实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规划准入。在兼并重组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级、省级各类保护区和所在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环保、规划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限采区内煤矿一律不允许扩界,不允许规划和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在煤炭企业未兼并重组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其非法违规生产;对非法违规擅自组织开工生产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要求,切实做好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杜绝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六)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各产煤区(市、县)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同时,在兼并重组期间免征印花税。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二)根据规划和兼并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办理。

(三)国家、省、市对兼并重组企业集团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查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贴息资金支持。

(四)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采掘机械化改造,对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生产能力,可以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六)对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且不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将分期、分批实施关闭。贫煤地区及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地区可适当保留9万吨/年规模矿井。

(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兼并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对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被兼并煤矿企业要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附件:1.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分解目标(略)

附件1:
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帅 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翟 彦(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 彪(市政府副秘书长)

常文松(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兴伦(市工信委主任)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余永贵(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光建(市环保局副局长)

冯晓伟(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刘崇盛(市人社局副局长)

陆 健(市工信委副主任)

黄亚平(市发改委调研员)

朱志刚(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 昂(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张德刚(市维稳办副主任)

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

谭承忠(市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朱启樯(市法制局副局长)

韩道权(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昌燕(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冯光庆(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赵 凯(市总工会副主席)

谭小青(市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唐兴伦兼任办公室主任,陆健为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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