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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电国际十里泉发电厂#5机组脱硫加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1]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电国际十里泉发电厂#5机组脱硫加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122号)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华电国际十里泉发电厂#5机组脱硫电价的请示》(华电国际鲁市[2011]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的规定,同意你公司所属十里泉发电厂#5机组(14万千瓦),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即2011年3月1日起燃煤部分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每千瓦时1.5分钱,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该机组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扣减电费或取消脱硫加价。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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