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1〕96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1〕65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删除第二条“对每个自然年度内的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中“城乡”两字。
理由:年度变更调查需要对全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开展调查,“城乡”两字缩小了范围,容易引起歧义。
二、建议第十条中“查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修改为“查清土地的所有权变化情况”。
理由:土地使用权变化很难通过1:1万土地调查数据反映出来,而且在变更调查这么短的时间内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变化情况也难以查清,因此,建议删除。
三、建议“第二章 工作内容”中增加对调查错误更正的内容。
理由:文中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还要对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形成的原有标注加以核实”。若核实发现错误,需要有纠错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四、建议在第十六条后增加“(一下)”。
理由:与“三下二上”工作流程及第十九至第二十三条相对应,建议增加“(一下)”字样。
五、建议将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归并,统称为“(二下)”,即将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管理信息的国家级核查结果一次性反馈给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理由: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分别表述,容易引起两次下达检查结果的歧义,因此,建议合并。
六、建议将二十四条中“方可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修改为“方可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根据国家级数据入库凭证,同时更新省、市、县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理由:为确保及时应用经国务院审核通过的变更调查数据,建议在国家级数据入库时,出具国家级数据入库凭证,地方可根据此凭证,同步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七、建议将第一章第六条中“地方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解决”修改为“地方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理由:地方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经费只有在会财政部并在工作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才能予以确保。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