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1〕8号)
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及10个配套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委拟开展认定一批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工作。现将《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中小企业局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育一批土地利用率高、公共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根据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纳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县级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企业应当符合我市土地规划和区域产业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
(二)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营运方案。
(三)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四)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能在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或有引进市级服务机构(平台)进驻。
(五)入驻基地的中小企业不少于15家,且符合园区(场所)的产业定位。
(六)具有连续滚动辅助中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七)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所依托园区的概况说明,申请单位基本状况、提供创业服务的机构设置情况、人员设置情况,服务特点和优势,创业业绩和效果、经济社会效益、近期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等。
(五)入驻基地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其创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创业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登记证,基地发展规划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营运方案。
(七)其他资质证明资料。
(八)负责出具意见的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创新服务处)。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收齐材料后,组织专家征求意见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对被认定的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局授予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项目给予补助。第九条 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创业基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已经被国家、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示范基地,纳入市中小企业局的管理、服务范畴。
第十一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各区、县级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示范基地应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应于每年 6 月 10 日和 1月 10 日前,按附件4-6 的要求,逐级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情形的,撤消示范基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行政处罚、行业组织严重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基地称号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六条 联系机制。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基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基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基地的运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附件:1.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资料封面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2.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4.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5.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创业服务情况统计表
6.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发展情况表
附件1
申报单位(公章):
基地名称:
申请时间: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人
基地名称 |
| 所在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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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主导 产业 |
| 基地 性质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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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运营 主体 | 名称
| 成立 时间 | 从业人员数量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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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创业 服务机构 | 名称 | 成立 时间 | 从业人员数量 |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 | 中等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 专业创业辅导人员 | ||||
基地建设 | 占地面积 | 投入资金 | 建设 时间 | 已建厂房面积 | 在建厂房面积 | 入驻企业 | 入驻创 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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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 ||||||||||
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或带动创业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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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提供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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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市中小企业局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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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
年 月 日(盖章) | |||||||||
说明:1、“基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一栏,请注明投资主体和运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自筹、政府投入、银行贷款);2、“基地提供服务情况”一栏,请注明服务项目内容、次数、效益等情况。3、“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或带动创业人员情况”一栏,请注明入驻企业数量、从业人员、入驻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从事主导产业等。4、“基地性质”一栏请填制造业创业基地或服务业创业基地。
附件2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人
序号 | 基地名称 | 性质 | 基地占地面积 | 资金投入情况 | 厂房建设情况 | 入驻企业情况 | 入驻创业人员情况 | 为基地提供服务的机构 | |||||||||||||||
制造业创业基地 | 服务业创业基地 | 规划投资金额 | 已投资金额 | 规划建设面积 | 已建成面积 | 规划入驻数 | 已入驻数 | 规划入驻人数 | 已入驻人数 | 名称 | 总人数 |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 | 中等以上专业技术人数 | ||||||||||
总额 | 其中:政府投资 | 企业或个人投资 | 总额 | 规划时间 | 总额 | 建设时间 | 总数 | 规划入驻时间 | 总数 | 入驻 时间 | 总人数 | 总人数 | 入驻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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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本单位知悉并保证所提供的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附件4
(截止年月日)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人
序号 | 基地名称 | 性质 | 资金投入情况 | 厂房建设情况 | 入驻企业情况 | 入驻创业人员情况 | |||||||||||||||||||||
制造业创业基地 | 服务业创业基地 | 规划投资金额 | 累计投资金额 | 新增投资金额 | 规划建设面积 | 累计建设面积 | 新增建设面积 | 规划入驻数 | 累计入驻数 | 新增入驻数 | 规划入驻人数 | 累计人数 | 新增数 | ||||||||||||||
总额 | 其中:政府投资 |
| 总额 | 其中政府投资 | 企业或个人投资 | 总额 | 规划时间 | 总额 | 建设时间 | 总额 | 建设时间 | 总数 | 规划入驻时间 | 总数 | 入驻时间 | 总数 | 入驻时间 | 总人数 | 总人数 | 入驻时间 | 总人数 | 入驻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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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请在每年的6月10日和1月10日前上报。
附件5
(截止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个、次
序号 | 基地名称 | 提供创业服务的机构 | 服务企业情况 | 服务创业人员 情况 | |||||||||||||||||||
名称 | 机构总人数 |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 | 中等以上专业技术人数 | 累计服务企业数 | 新增服务企业数 | 累计服务创业人员 | 新增服务创业人员 | ||||||||||||||||
总数 | 其中:创业辅导 | 创业培训 | 管理咨询 | 信息服务 | 技术支持 | 法律服务 | 政务代理 | 总数 | 其中:创业辅导 | 创业培训 | 管理咨询 | 信息服务 | 技术支持 | 法律服务 | 政务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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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注:请在每年的6月10日和1月10日前上报。
附件6
(截止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家、万元、人
序号 | 基地名称 | 入驻基地企业数 | 入驻企业产值 | 入驻企业缴纳税金 | 入驻企业解决就业人数 | ||||
累计数 | 新增数 | 累计数 | 新增数 | 累计数 | 新增数 | 累计数 | 新增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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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一)在广州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已经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5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2-1)、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附件2-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附件2-3)等。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和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或2010年财务状况(含技术服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
(四)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技术平台运营情况、服务绩效及社会影响、下一步发展规划等内容)。
(五)可以说明技术平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质量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政府扶持、技术平台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等)。
(六)与高校、研究所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
(七)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创新服务处)。
第七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四)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第九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
第十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2-2)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第十二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行政处罚、行业组织严重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平台称号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三条 联系机制。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平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平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附件:1.广州市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申报单位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
| 承诺对项目和申报资料(包括财务数据和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已经进行核查,对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负责,对评审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
附件2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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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 注册日期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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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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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 话 |
| 手 机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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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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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 服务场地(平方米) |
| 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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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及以上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人) |
|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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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本年度服务性收入(万元) |
| 获得市级及以上从业资格、资质证明(个) |
| 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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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仪器设备状况 |
| 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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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内已开展的服务、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和服务效果(填写不下的可另附文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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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初审意见(填写不下的可另附文字材料) |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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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基本情况表
平台名称 (所在地、产业、服务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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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实验室场地面积 | ㎡ | 仪器设备套数及占 总资产比重 | % |
中级职称或大专学历 以上人员数量 | 人 |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 以上职称人员所占比例 | % |
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近三年服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 % |
年服务中小企业数 | 家 | ||
企业信息化水平(erp,电算化、oa等)情况 | |||
平台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情况 | |||
技术在同行业的领先性 | |||
产学研联合机构数 | |||
服务范围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一致性 | |||
平台发展战略与方向情况 | |||
会员覆盖面及满意度 | |||
近三年获得科技进步奖励情况 | 国家级项,省部级项,市县级项 | ||
获得相关服务资质认定 | 国际项,国内 项 | ||
参与标准制定情况 | 国家及行业标准 项,省级标准 项 | ||
拥有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情况 | 国家级 个,省部级 个 | ||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个 | ||
注:上述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所在地市: 单位:万元、人、家
序号 | 申报单位 | 平台名称 | 设备投入资金 | 员工情况 | 服务企业情况 | 服务业绩情况 | 所属县市区或集团 | ||||||
总人数 | 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 | 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 服务中小企业数 | 其中:签订服务合同企业数 | 营业收入 | 其中:服务收入 | 利润 | 上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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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提高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确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确认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官办民助与民办官助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创业基地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七条 建设内容。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示范平台确认
第八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五)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真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从业资格、资质证书、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单位向本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综合协调处);全市性行业协会和市有关单位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四)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第十三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国家、省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市管理、服务的范畴。
第十四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第十六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行政处罚、行业组织严重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平台称号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七条 联系机制。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平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平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附件:1.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
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4.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5.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6.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
附件1
填报单位(盖章):
一、平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注册日期: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 ||||||
注册资本 |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 性质 | 投资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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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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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的 % | ||||||
________ |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 ||||||
万元 | 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 ||||||
从业人数: 人 |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 ||||||
二、近三年度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 |||||||
年度 | 营业收入 | 其中: 服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 |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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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 |||||||
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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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产品 | 服务规模(家、人/次) |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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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资源 |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 其他合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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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息技术 开展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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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 授予的荣誉证书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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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支持情况 | |||||||
得到政府扶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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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名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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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 |||||||
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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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所在区(县级市): 单位:万元、人、家
序号 | 平台申报单位 | 平台名称 | 设备投入资金 | 员工情况 | 服务企业情况 | 服务业绩情况 | ||||||
总人数 | 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 | 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 服务中小企业数 | 其中:签订服务合同企业数 | 营业收入 | 其中:服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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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申报单位和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汇总填写报市中小企业局。
附件3
申报单位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
| 承诺对项目和申报资料(包括财务数据和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已经进行核查,对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负责,对评审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
附件4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数量 | 投资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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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教育情况 | 专业资质情况 | 在服务平台工作年限 | 联系电话 | ||
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资格证名称 | 发证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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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填表单位(盖章):单位:万元
序号 | 服务企业情况 | 服务性质 | 合同服务情况 | 服务企业联系人 | 服务企业联系电话 | ||||||
服务企业名称 | 所在行业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 机构自身提供服务 | 依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 未签服务合同收费金额 | 已签服务合同 | ||||
合同服务金额 | 合同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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