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任务,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62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安委[20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1.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厅函[2011]147号);

5.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62号);

6.《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沈安委办[2011]29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交通、建筑、供水、供热、供气等行业企业进行外部评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沈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是《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1]62号)中确定的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

第五条 沈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按照《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中的工作分工,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需要,依据评审单位必备条件向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委员会提出增加评审单位的建议。

第六条 沈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受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评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评审单位必备条件

第七条 评审单位是指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和安全生产咨询能力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登记表》,沈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市职安协会)推荐、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推委会)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安全评价资质及安全生产咨询能力;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一定数量的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市职安协会考核合格、市推委会确认。

第九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外部评审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市推委会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市职安协会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人员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凡拟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咨询能力的机构,须向市职安协会提出申请,由市职安协会根据评审单位必备条件对其进行考核,向市推委会提出建议,由市推委会确认后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

第十六条 凡经市推委会确认的评审单位必须按照指定的行业和区域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凡经市推委会确认的评审单位须向市职安协会递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评审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第十八条 市职安协会受市推委会授权负责对评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市职安协会将根据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评审单位的工作情况和评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对部分区域评审工作量较大或企业外部评审数量相对集中时,由市职安协会适时向市推委会提出建议,增加评审单位参加企业外部评审工作,以满足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需要。

第五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收到申请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确定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5人组成,并指定其中1名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在自接收申请企业外部评审申请报告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在对申请企业进行外部评审时,如本单位评审专家和评审人员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时,可向市职安协会申请,向其派出评审人员。

第六章 关于外部评审收费标准与评审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进行外部评审时实行收费制度,每个企业收取外部评审费1万元。企业支付1万元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酌减外部评审费。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收取的评审费用主要用于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开展企业自评人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外部评审、制作证书牌匾和其他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所需费用支出等方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