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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3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通知
(京建发〔2011〕38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规划分局、各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152号)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70号)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联合开展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具体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凡申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组织评审。

二、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

三、我市将随时受理项目申报,即日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促进中心统一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

四、请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程序”(详见附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电子版表格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网址:http://www.bjjs.gov.cn)和市规划委网站(网址:http://www.bjghw.gov.cn)下载。

五、为鼓励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凡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不收取注册费和评审费。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张君、李珂,联系电话:59958657、59958653;

市规划委:卿智渊、余琦,联系电话:68038252。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程序

第一条 【申报主体】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可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二条 【申报条件】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章政策。
(二) 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三条 【评价工作环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包括提交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业评价、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和颁发标识等环节。
第四条 【申报材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申报,申报材料电子版表格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科技之窗栏目(网址:http://www.bjjs.gov.cn)和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与测绘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jghw.gov.cn)下载。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书(一式七份);
2、自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3、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市绿色建筑设计、运行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一式一份);
4、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第五条 【形式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六条 【专业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由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资料,核实申报单位的自评结果,必要时还需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专家评审】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7-9名单数组成,从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评价细则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公示】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九条 【颁发标识】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和公告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条 【信息查询】申报单位可通过网站、电话、邮件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格式文件、申报进度及公示、公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 【流程图】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流程图如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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