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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市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上报201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 沪发改环资[2011]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上报201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1]0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将2010年上海市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列入《关于公布2010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059号)的本市2010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

二、报送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和节能措施等内容。

三、报送事项

1、材料要求。各单位可登陆www.sicc.cn网站,按照各自所属的行业领域,下载相应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格,并按照要求规范填报,一式3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2、报送时间。各单位应于2011年9月15日下午5时前报送2010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逾期视为未按规定报送。各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材料受理。市节能减排中心负责受理各单位报送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受理地址:延安东路1200号10楼,联系电话:63903366转5025,邮编200003。

4、材料审核。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将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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