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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农科院子弟学校免收学杂费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价教[201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农科院子弟学校免收学杂费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湘价教〔2011〕125号)


湖南省农科院:

你院《关于核定湖南省农科院子弟学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院子弟学校为国家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1〕80号)关于“行业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实行与同类公办学校一致的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规定,从今年秋季学期起,你院子弟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书籍课本费,不得收取学杂费和其他费用。过去有关你院子弟学校招收非子弟生收取学费的相关批复一律废止。

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你院子弟学校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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