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环办函[2011]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顺利完成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二○一一年八月
目录
1 总论1.1编制依据
1.2编制目的
1.3适用范围
1.4核查基本要求
2 环境政策
2.1 产业政策
2.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3环境技术规范
2.4清洁生产
3资料核查
3.1企业基础资料
3.2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3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4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3.5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
3.6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7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3.8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3.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4 现场核查
4.1核查方式
4.2 现场设施核查
4.2.1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4.2.2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4.2.3选矿过程
4.2.4冶炼分离
4.2.5稀土金属电解制备
4.2.6辅助设施
1.论
1.1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
(5)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21号)
(6)《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1〕362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1.2 编制目的
本指南为稀土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核查自查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提供指导。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现有和新、改、扩建稀土采矿、选矿、冶炼分离、金属制备的稀土企业。稀土资源化综合利用及再生企业可参照实施。
1.4 核查基本要求
(1)通过核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保设施齐全且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依法处理、处置,依法缴纳排污费,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健全。
(2)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以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通过核查: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3)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通过核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2.环境政策
2.1 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有关稀土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列于表1。
表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摘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有关稀土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 | |
鼓 励 类 | 9.2 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38.1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38.8 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含重金属废弃物)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 38.24 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 |
鼓 励 类 | 38.25 鼓励推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及综合利用技术 38.26 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技术 38.27 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38.36 高效、节能、环保采选矿技术 |
限制类 | 7.1 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 |
淘
汰
类 | 6.19 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 6.20 独居石单一矿种开发项目 6.21 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项目 6.22 氨皂化稀土萃取分离工艺项目 6.23 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 6.24 矿石处理量50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山开发项目;1500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2013年) 6.25 2000吨(reo)/年以下的稀土分离项目 6.26 1500吨/年以下、电解槽电流小于5000a、电流效率低于85%的轻稀土金属冶炼项目 |
2.2 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
《大气污染物排标准》(gb16297-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3 环境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ys 5017-2004)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2.4 清洁生产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稀土金属矿采选、稀土金属冶炼被列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资料核查
3.1 企业基础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3)主要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主要能源、原辅料清单;
(4)主要污染物及环保设施的清单;
(5)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清单及其分布。
3.2 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齐全。
(2)新建项目环评报告书应设置《辐射环境影响专篇》并取得批复。
(3)项目建成试生产,应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生产申请批复。
(4)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应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批复。
3.3 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应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提供执行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及是否完成减排指标的确认文件。
3.4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同时提供近三个月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2)监测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监测项目开展监测。
(3)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企业,应提供近三个月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
3.5 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
(1)提交排污申报相关材料。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2)提交近三年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交费单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6 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中应说明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投诉及解决情况;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及解决情况。
3.7 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1)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
(2)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尚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3)正在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材料。
(4)应每两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8 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1)提交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2)提交环境事故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文件及定期培训与演练材料。
3.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2)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应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及与处置单位的合同、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
(3)有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企业应提交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要求按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可资源化综合利用的中间物料,转移时应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现场核查
4.1 核查方式(1)资料查阅
对申报资料与现场生产运行资料、环保设施运行纪录等进行核查,并查阅、复制有关生产运行文件和资料。
(2)生产现场核查
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对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应急设施和装备配置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3)周边环境调查、走访
对企业周边敏感点、重要污染源进行调查、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4)座谈会
核查人员与企业及相关部门举行座谈会,记录座谈会内容。
4.2 现场设施核查
4.2.1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1)爆破烟尘、粉尘(包括矿尘、扬尘)应有效防治。
(2)废石应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3)采场应有防尘、生态恢复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4)废水应净化处理后重复利用或外排。
4.2.2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1)开发企业应负责生态恢复与水土流失防治,生产结束后应拆除生产设施并进行植被恢复。
(2)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3)淋洗液回收率达到90%以上。
(4)应设地下水动态观测井,动态观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
4.2.3选矿过程
(1)矿石破碎、筛分产尘处,应采取喷雾降尘、除尘净化措施。
(2)选矿药剂配制及使用装置产生的废气应净化,抑制其逸散。
(3)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
(4)尾矿应安全处置;尾矿库应采取防止尾矿扬尘的措施,应设地下水观测井,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防止尾矿库溢坝、渗坝;应有闭库措施。
4.2.4冶炼分离
(1)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收尘净化。
(2)焙烧烟气及分离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应采取净化措施。
(3)工艺废水及烟气喷淋废水应分类净化处理、综合回收。
(4)铁钍渣、全溶渣、镭钡渣应按放射性废渣安全处置;水浸渣、酸溶渣等应鉴别后按要求分类处置。
(5)铈富集物、钍盐、重铀酸钠等副产品的周转(暂存)库应具有防辐射、防雨、防渗、通风、电离辐射标志等放射防护措施。
(6)萃取剂配制及使用装置产生的废气应净化,抑制其逸散。
4.2.5稀土金属电解制备
采用干法除尘除氟工艺净化电解废气。
4.2.6辅助设施
(1)锅炉房及煤气站应有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并稳定运行;排水应有净化处理措施;灰渣应合理处置。
(2)生产废水处理污泥应鉴别后合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