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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光明、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的通告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告[2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光明、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9〕4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和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的批复》(国税函〔2010〕203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设立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并于2011年8月27日起正式运作,承担辖区内国家税务管理工作。原宝安区国家税务局公明税务分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坪山税务分局同时撤销。现将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的职责和办公地址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光明新区区域内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等工作。

办公及办税服务厅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振明路国税大楼。

联系电话:27732666

邮编:518106

二、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坪山新区区域内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等工作。

办公及办税服务厅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建设路65号。

联系电话:28828220、84289843

邮编:518118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本次新机构成立不涉及所辖纳税人的调整。原属宝安区国家税务局公明税务分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坪山税务分局所辖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均由新组建的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和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承接,不作任何调整。

(二)由于涉及相关税收征管系统调整,2011年8月26日公明税务分局和坪山税务分局暂停对外办公一天。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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