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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1]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方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1〕7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院:

开展流感监测是预防控制流感的关键措施,也是早期预测预警流感疫情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流感防控,及时了解我市流感活动水平及流行动态,掌握流感的流行株及其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变异情况,为防控措施调整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哨点的基础上,增设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院、东方医院、丰台医院、石景山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潞河医院、顺义区医院、密云县医院为市级流感病原学监测哨点医院,增设东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为市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并调整制定了《北京市流感监测方案》。现将监测方案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流感监测方案

为科学做好我市流感防控,提高防控水平,自2011年起,在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流感病原学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扩大和完善北京市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及时了解流感活动水平及流行动态,掌握变化规律。

(二)掌握流感的流行株及其构成,了解其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变异情况,及早发现变异株和耐药株。

(三)分析流感代表株与who推荐疫苗株的抗原匹配程度,为流感疫苗的预测和推荐提供依据。

二、监测哨点医院与网络实验室

序号

哨点医院

对应网络实验室

备注

1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东城区cdc

市级

2

北京中医院

市级

3

东方医院

丰台区cdc

市级

4

丰台医院

市级

5

石景山医院

石景山区cdc

市级

6

大兴区人民医院

大兴区cdc

市级

7

潞河医院

通州区cdc

市级

8

顺义区医院

顺义区cdc

市级

9

密云县医院

密云县cdc

市级

10

宣武医院

西城区cdc(南)

国家级

11

北京友谊医院

国家级

12

怀柔区中医院

怀柔区cdc

国家级

13

怀柔区第一医院

国家级

14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西城区cdc(北)

国家级

15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国家级

16

北京朝阳医院

朝阳区cdc

国家级

17

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级

18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海淀区cdc

国家级

19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首都儿科研究所

国家级

20

北京儿童医院

市cdc

国家级


三、监测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流感样病例监测
流感样病例是指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1、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
2、监测单位
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内科门诊、急诊和儿内科门诊、急诊以及发热门诊为监测诊室。各医疗机构也可根据本单位诊室的设置和开诊情况在有关诊室开展监测。
3、监测内容
各医疗机构应每日分诊室、分年龄组(0岁至4岁、5岁至14岁、15岁至24岁、25岁至59岁、60岁以上)进行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就诊总数的统计,在《北京市流感样病例监测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流感监测报告”模块进行报告,各区(县)cdc对辖区医疗机构报告情况进行审核。
4、监测要求
(1)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家监测医疗机构的收集来源应该是一致的。
(2)流感样病例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诊断的流感样病例,而不仅仅某一诊室(如呼吸内科和/或小儿呼吸内科)的流感样病例。
(3)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接诊的全部门急诊病例总数。
(4)网络报告和审核时限:各医疗机构应在每日中午12:00时之前完成上报;各区(县)cdc应在每日下午14:30之前完成审核,发现异常报告的数据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5)各医疗机构应明确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6)各区(县)cdc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7)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哨点医院除承担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任务外,同时承担北京市流感样病例监测任务。各哨点医院应于每周一将上一周流感样病例监测情况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二)流感病原学监测
1、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流感病原学监测。
2、监测单位
国家级和市级流感病原学监测哨点医院。
3、标本采集和运送
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护人员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标本,采集人员填写“北京市呼吸道传染病标本送检表”(附表),随同所采集标本送相应的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标本送检表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
(2)采样数量:每家哨点医院每周采集标本不少于20件(注:废除原监测方案“5-8月每周采集3-5份标本,9月至次年4月每周采集不少于15份标本”的规定)。每周采集的标本量应均衡分布,尽量避免集中、突击采样。
(3)标本的运输:标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未能24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置-70℃或以下保存。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
(4)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应在24小时内将标本信息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4、检测方法
各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尽快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5、结果报告与录入
各网络实验室于每周五中午12:00时以前,通过市cdc oa将上一周采集标本的送检表(附表)以及监测结果表(由市cdc统一制定报表)报市cdc。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在完成检测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6、毒株上送
(1)分离到的所有符合上送标准的流感毒株,要求在完成标本检测后1周内上送市cdc,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同时应在此期限内上送国家流感中心。标本采集到毒株上送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2)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在24小时内上送市cdc,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市cdc;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同时应在此期限内上送国家流感中心。
(3)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向国家流感中心上送流感毒株数量每年不低于30株,流行季节每月不少于5株。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毒株复核一致率应在90%以上。
(三)疫情监测
1、学校托幼机构和集体单位集中发热病例监测
发热病例指体温≥37.5℃的就诊病例。
(1)学校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同一部门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病人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宿舍或同一办公室超过3例以上(含3例),应立即报告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2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辖区cdc。
(2)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同一部门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病人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宿舍或同一办公室超过5例以上(含5例),必须立即报告所属的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的cdc,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区县cdc和中小学保健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核实后2小时内将结果电话报告北京市cdc,并在12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市cdc。
(3)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年级或同一宿舍楼或集体单位2天内出现发热病人30例以上(含30例),必须立即报告所属的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的cdc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区县cdc和中小学保健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后立即将结果电话报告同级的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市cdc,市cdc立即会同区县cdc及地段保健科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小时内将结果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并在12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采样检测
对于每起集中发热,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集咽拭子标本;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上的,至少采集10份咽拭子标本。采集的标本送辖区cdc实验室进行核酸检测,在核酸检测前,可通过快速诊断试剂进行初步判定。
2、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
流感样病例暴发是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镇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1)疫情暴发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地段保健科或辖区cdc报告。
(2)各辖区cdc在接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核实疫情,如达到报告标准,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市cdc,同时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上传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时在首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进程报告,在暴发疫情结束后,12小时内完成结案报告。
(4)标本采集
辖区cdc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标本,必要时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每一起暴发疫情一般应当采集10份左右咽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
(5)标本的运送
样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于12小时内运送至辖区cdc。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6)实验室检测
各辖区cdc实验室接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应在12小时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对于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cdc,在检测完成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对于非国家级网络实验室的cdc,在检测完成后12小时内,将结果报送市cdc,由市cdc将检测结果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市cdc,同时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市cdc进行复核检测,由市cdc上送国家流感中心。
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需在48小时内进一步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的区县cdc,自行开展病毒分离;不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的区县cdc,将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送市cdc开展病毒分离。病毒分离结果需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分离到的所有符合上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在完成标本检测后1周内,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同时上送国家流感中心和市cdc,非国家级网络实验室上送市cdc,由市cdc负责上送国家流感中心。标本采集到上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3、关联性发热病例监测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接诊医生在发现发热症状的患者时,应主动询问了解3天内其密切接触人群(指共同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或其他接触人员)中是否有类似症状人员,若该患者及其密切接触人群中发热病例达到3人及以上,接诊医生须填写传染病症状监测登记卡,4小时内通过《北京传染病症状监测信息系统》直报市cdc。
(2)各区(县)cdc每日实时浏览监测系统,对于现住址为本辖区的报告病例,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将传流调报告上传到监测系统中。
(四)生物安全要求
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物资和经费保障
市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所需的检测设备,流感病原学监测哨点医院与实验室开展市级监测所需试剂和人工费用等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监测工作质量,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统一采购检测所需试剂。

附件:
北京市呼吸道传染病标本送检表
送检单位: 送样人:  送检日期: 

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发病日期

采样日期

采样地点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症状(除最高体温填写数值外,出现的其他症状请打勾)

近半年来是否接种过流感疫苗(是或否)

是否服用过抗病毒药物(是或否)

标本类型

最高体温

咳嗽

咽痛

鼻塞

流涕

头痛

乏力

肌肉酸痛

关节痛

腹泻

金刚烷胺或金刚乙胺

奥司他韦(达菲)或扎那米韦

咽拭子

病毒培养液

其它(如: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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