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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厦国土房[2011]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厦国土房〔2011〕249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制定了《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以出让、有偿使用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

(3)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契税完税凭证。

注:属划拨用地的,不需提交3(2)、(3)、6项;属招拍挂取得用地的,不需提交3(1)、5项。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4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土地使用权登记事项,如权属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使用类型、宗地界址、面积、土地使用权起止年限等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3)土地坐落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5)宗地界址发生变更的:a、因调整用地范围导致面积变化的,提交调整用地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b、因土地被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收回用地的批准文件;

(6)因宗地界址发生变化,提交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8)其他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4(6)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或因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土地权利消灭的材料: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办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提交土地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原用地批准部门出具的未办续期的证明材料;

(3)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5、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且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四、项目权属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新建的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项目权属的初始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权属证书、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土地未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属划拨用地的项目不需提交);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7、规划部门设计方案批复、规划审定的总平图、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有地下层的,提交经人防管理部门审核的人防平面图;

8、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9、民政部门出具或确认的新编门牌证明复印件、新旧门牌及户室单元对照表;

10、商品房项目若未办理现售备案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1、明确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具体部位、功能用途、面积、明细列表的材料;

12、白蚁防治验收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办理前应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网站(https://www.reec.net)上传该项目的《项目登记手册》,按要求规范填报并逐项核对无误后再上传。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五、项目权属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建设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房产坐落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2)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3)房屋用途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

(4)户型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附平面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重新提交规定的测绘资料;

(5)部分权属单元解除限制登记或转移的,还应提交解除权属限制的证明材料;

(6)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六、一般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法建造房屋首次申请权属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属证书及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或有偿使用且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

7、规划部门设计方案批复、规划审定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有地下层的,提交经人防管理部门审核的人防平面图;

8、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9、民政部门出具或确认的新编门牌证明复印件、新旧门牌及户室单元对照表;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白蚁防治验收证明。

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不需提交7、8项。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10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七、一般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非交易类)

(一)受理条件:

因继承、析产等非交易行为而引起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1)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2)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析产协议公证书;

(3)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证明材料。

5、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八、一般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权属人更名、更改身份证件号码、房地坐落更址、房屋改建、扩建、面积变化、分割、合并、改变用途等原因引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自然人姓名变更(即更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提交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其他身份证件名称变更的,提交证件变更的证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3)房地坐落、门牌、单元户室号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5)房屋用途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7)房屋改、扩建或面积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改、扩建的批准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存在增容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8)同一所有权人分割或合并房屋的,提交分割或合并的书面说明并附示意图;

(9)宗地界址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5(9)项中的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九、一般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房屋被依法征收、倒塌或自行拆除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房屋权利消灭,或权属人放弃权利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土地房屋权利消灭的材料:

(1)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提交由征收主管部门出具的被征收的房地产清单及权属证明书注销的通知;

(2)因房屋倒塌或自行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提交房屋灭失情况的书面说明;

(3)因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房地产权属人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4)权属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属人放弃权利的书面声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致使原土地房屋权利消灭且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十、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

购房者分户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完成项目初始登记的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初始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6、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一、住改房产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售房单位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出售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住改批文复印件(已提交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的,不需提交该材料);

5、公有住房申请书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

6、公有住房购房合同;

7、购房发票;

8、购房款存入房改资金专户凭证单复印件;

9、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的,才能以商品房指导价出售。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二、拆迁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完成项目初始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初始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4、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确认材料;

5、契税完税凭证(指超标安置或由原使用权安置所有权的);

6、规定的测绘资料;

7、安置房源情况证明资料(包括安置房源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8、被拆迁房业主已故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交已故业主死亡证明及代办人具结保证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三、遗失补证、换证登记

(一)受理条件:

权属人遗失、灭失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书,已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灭失声明,声明满三十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

权属证明书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刊登遗失、灭失声明的报纸或破损的权属证明书;

4、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土地房屋权属共有的,共有人应同时申请补证或换证登记。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四、个人房地产出售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个人持有的房地产(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外)出售,并已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

5、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6、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法院裁定的,提交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8、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9、符合免税条件的,提交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

10、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1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受让人还应提交其户籍在本村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个人安置房、自建私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转让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五、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个人持有的已取得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并已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房产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同住成年直系亲属的同意交易声明及关系证明;

5、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6、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法院裁定的,提交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8、已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9、符合免税条件的,提交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

10、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个人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转让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六、房地产交换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房地产交换,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交换人是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交换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权机构同意交换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交换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5、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换的,提交交换人的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同住成年直系亲属的同意交易声明及关系证明;

6、房地产交换合同;

7、房屋限制性转让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转让证明材料;

8、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完税凭证;

9、交换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10、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和个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自建私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交换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七、房地产赠与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赠与他人,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房地产赠与合同公证书;

5、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6、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7、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受赠人还应提交其户籍在本村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和个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自建私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赠与转移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八、单位房地产出售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单位持有的房地产因买卖、改制、出资入股、企业分立、合并等行为导致房地产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5、出卖方有权机构同意出售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6、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

7、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8、房屋限制性转让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9、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10、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回单或完税凭证;

11、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转让手续合并办理。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九、土地、在建工程出售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宗地图;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是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权机构同意出售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5、土地、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或与转让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出让金完税凭证;

7、土地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基准地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8、土地转让的,提交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证明或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证明;在建工程转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回单或完税凭证;

10、已办理土地转让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房地产划拨、划转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房地产划拨﹑划转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划拨、划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5、规定的测绘资料;

6、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变更的书面意见。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一、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是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权机构同意出售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5、房屋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房屋限制性转让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7、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或个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自建私房除外)。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是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权机构同意出售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出让金完税凭证。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5、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合同约定预告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合同可网上提交),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5、本预告登记可以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并申请办理。电子合同采用简化流程: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申请、网上预告登记申请,再持合同备案证明书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认备案、缴费、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四、预告登记注销

(一)受理条件:

因土地或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相关权利或因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等致使权利灭失;当事人约定解除预告登记的条件成就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预告登记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权利灭失的相关证明或预告登记注销的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五、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的房地产已经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6、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以待售证房产设定抵押的,须同时提交项目楼盘坐落与现编门牌坐落对照表。

5、已购房改房、统建房或经济适用房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交产权人的《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和《同住成年人同意交易声明》;首次设定抵押的,应同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6、若抵押房产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或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7、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8、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六、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以其正在建设的工程及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规划审定的总平图复印件;

8、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9、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建立楼盘表。

5、若房产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或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权属登记且地上无建筑物,抵押人以该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向金融机构贷款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6、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7、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约定的主体动工期限的,应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主体动工期限;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应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审核。

5、若土地使用权是以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八、乡镇企业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乡镇企业以其所有的依附于集体土地上且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一份;

5、抵押合同二份;

6、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8、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5、取件后,抵押当事人应到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九、购买二手房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购买的二手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但未付清购房款,以该二手房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购买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购买的商品房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已支付规定的首期房价款,以该商品房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购房首期款发票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购买的是相关政策性用房的,提交已履行的购房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二份;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当事人关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7、购买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一、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以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当事人可以按约定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6、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7、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三十二、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权登记后,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抵押物坐落、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项材料。

5、因担保债权额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三、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已经实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院裁定注销抵押权登记的,须提交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原未办理他项权证不需取件。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6、办理抵押权部分注销登记所需材料参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十五、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照相应类型的抵押权登记提交材料;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抵押合同应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应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3、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提交经抵押双方确认的已存在的债权明细清单(载明债务人、债务类型、债务合同号码、金额)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同时还应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的书面材料;

4、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还应提交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文件;

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交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还应提交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及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六、房地产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指登记档案、登记基础文件被撤销的法律文书;登记簿、权属证书上的相关记载;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5、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书应就其请求更正的事项对其的影响予以说明。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七、房地产异议登记

(一)受理条件: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人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效。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事由。

5、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异议登记失效或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八、房地产异议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异议登记申请人就异议事项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4、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注销的,还应提交异议登记证明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异议登记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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