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加快创建创业型城市,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力争三年内率先实现城乡充分就业,全力打造“幸福株洲”,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培育创业市场主体
以培育市场主体为重点,以千亿产业集群和“5115”工程为推动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依托各类产业园区组织创业,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培育各类创业市场引导创业,实施重点创业项目推动创业。“十二五”期间,全市建立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20个,实现创业2万人,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取得明显成效。
二、放宽创业绿色通道
(一)放宽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规划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各类创业者从事经营生产。
(二)放宽注册资本条件。对共同出资创办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 10 万元以下的科技型、服务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 3 万元即可登记注册;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在 2 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实际出资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三)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放宽至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允许以劳务出资。
(四)放宽自营进出口权。创业型企业或创业者,只要获取相关法律认证,只要备案即可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五)放宽生产经营场所限制。凡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要求的场地,都可作为创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并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三、全面开展创业培训
(一)大力普及创业知识。全市各高校、职业院校要普及创业教育,开办创业意识培训班,每年培训5000人以上。
(二)着力抓好创业技能培训。组织专家教授、企业家、创业成功者编写创业教材,进行授课,开展创业实训,注重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拓展创业培训的范围。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乡村、进园区、进军营的活动,培训各类人群的创业者。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培训基地建设。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以湖南工业大学为依托,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和见习基地。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孵化园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大学生廉租房补贴以及见习补贴,三年内培训实训创业人员1000人以上。
(五)建设株洲市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整合全市高级职业教育资源,突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功能,建成中部地区一流的创业培训基地和高技能实训基地,为株洲的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落实鼓励创业政策
(一)加强创业项目引导。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各种生产要素集聚创业,切实做好创业项目规划。采取积极的产业引导政策,鼓励开发全市千亿产业集群和“5115”工程等配套项目,鼓励开发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绿色农业项目,鼓励开发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社区家政服务业、旅游业等项目,不断拓展创业的范围与空间。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开发投资各类创业项目,兴办各类企业。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全市筹集小额担保基金5000万元以上,银行放贷规模两年内达到2.5亿元以上。进一步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引导全市各类商业银行开展创业贷款贴息业务,降低创业企业信贷资金的成本。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并逐步完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屋等涉农贷款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和流转制度和办法。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加创业资金的比重,并将各类支持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创新发展的资金纳入全市创业资金的统计范围。市本级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的增长,并积极筹措和安排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和大学生创业及培训资金。
(四)实行税费减免优惠。进一步落实自主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办法,对持有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三年内给予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收减免(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三年内(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注重绿色创业服务。加强对创业项目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重点扶持环保节约型的创业项目开发。优先开展创业项目环境评价,加强指导,确保创业项目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提升创业项目的效能。
(六)优先安排创业用地。对纳入发展规划的创业项目,要重点保障建设用地。对经过认定的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配套产业园、创业市场、创业孵化园)要优先保障用地。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场地,要优先用于创业项目,对租赁场地在三年内实行租金减半或给予定额补贴。
五、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一)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依托,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乡村)“四级”创业服务网络,突出创业服务的职能,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平台,搭建创业基地、创业市场、创业培训的服务平台。
(二)建立全市创业服务信息网。以市创业指导中心创业网站为核心,不断健全完善创业项目库,形成覆盖全市各创业基地、创业市场、创业培训的信息网,做到项目共同开发,创业成果共享。
(三)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团队的作用。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指导专家咨询服务活动,在市创业指导中心设立专家咨询室,及时对需要创业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解答。
六、实施创业“百千万”工程
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青年创业、妇女创业、能人创业、明星创业的竞赛活动,全面提升株洲创业的活跃度,努力扩大就业渠道,让创业的效果真正体现在充分就业上。“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培育树立100名创业能手,开发创办1000个创业项目,带动10000人以上就业。
七、加强创业宣传引导
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创业文化、创业政策、创业典型,大力弘扬株洲人的创业精神,营造全民创业氛围。积极加强舆论引导,让想创业的人能创业、能创业的人创成业。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困难不屈不挠成功创业、再次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建立鼓励创业的长效机制,设立株洲市吴运铎创业奖,组织开展“创业明星”、“创业能手”等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创业标兵,发挥示范作用,掀起“爱我株洲,全民创业”的热潮。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成立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即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由县市区长任组长,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创建工作和全民创业活动,及时研究和解决全民创业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抓紧制定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并尽快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创业工作考核机制,将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为全民创业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政务服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限时办结制”和“一站式”服务。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不断优化全民创业的法制环境。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