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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1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株洲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株洲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统筹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推进市区城乡低保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保增速、保提质、保民生”的总体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25次常务会议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提升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水平为目的,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一体化进程,加快“两型”社会和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株洲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提高农村困难居民救助标准,缩小城乡困难居民救助差距。
2.坚持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分类施保、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4.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保障标准和范围
市区农村低保保障线标准为月人均330元,与城镇标准相同。保障范围为持有城市市区新转城的非农户口、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3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困难家庭及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工作步骤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将现有市区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原则整体纳入。具体对象分为: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a类二档),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a类三档),特殊保障类(c类三档)即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一般保障类(c类四档)即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对象。今后,对城区整体纳入的对象实行规范管理,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步骤:
(一)5月份完成城乡低保统筹对象摸底和资金测算;
(二)6月份确定城乡低保统筹方案;
(三)6月至7月份完成现有农村对象重新认定审核;
(四)9月份补发7-9月份的补差,10月份按新的标准发放;
(五)将低保对象情况录入城镇低保数据库。
四、补差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保障标准。
1.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a类二档),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400元。
2.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a类三档),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330元。
3.特殊保障类(c类三档),月人均补差标准为100-150元。
4.一般保障类(c类四档),月人均补差标准为100元。
(二)发放办法。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
本次城乡低保统筹所需资金,除上级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城乡低保统筹的重大意义。
推行城乡低保统筹是落实“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落实“保增长、惠民生”和“民生优先”战略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同等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两型”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把城乡低保统筹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民政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范化操作实施城乡低保统筹。
各区要健全机制、规范操作,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时间”。要组织专门的力量结合此次统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包括低保资金的审查和低保户的核实,严格做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一个不保,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推行民主评议,按照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评议、区审批的程序,进一步落实三榜公示。要严格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审批,严把进出关,严格操作程序,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性。要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杜绝矛盾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确保城乡低保统筹工作7月1日到位。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同时,要加强协作,精心测算统筹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与发改、统计、物价等部门衔接,提出科学、合理的农村居民收入测算办法和标准,为准确确定低保对象提供依据,为城乡低保统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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