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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项目必须提交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公告


【颁发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函[2011]1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项目必须提交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公告
(川国土资函[2011]1226号)


为贯彻《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落实“探矿人的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规定,经研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四川省内的探矿权人,必须在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若未取得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变更为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

二、凡是申请地质勘查登记(包括新立、延续、变更)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否则,其申请不予受理。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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