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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1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徐政发〔2010〕82号 2010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市长出访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四、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并对市长负责;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五、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特别要着重建立完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企业调度制度,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经济工作。
六、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市场秩序,重点强化对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领域的监管。
七、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八、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城乡公共设施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九、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健全监督制度。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十一、市政府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改完善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拟定、制发、公布、备案。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二、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机关,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三、推行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市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构要定期对市政府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
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十五、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内容的确定及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新闻事项,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请市长批准。
十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办公系统,强化电子监察,提高市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建设水平。

第五章 提高行政效能

十七、完善月度市长办公例会制度和重点工作调度推进制度。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十八、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日常工作,属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负责处理;涉及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工作,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可以跨分管范围协调调度。
十九、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在立项登记、督办形式、办理时限、结果反馈等方面制定明确规定。市政府督查室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提出的工作要求,强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开展内部督查。
二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工作任务可量化、可考核、可追究。
二十一、实行重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到现场指挥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事件上报按有关规定同时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第六章 完善会议制度

二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办、市政协有关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方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二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二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秘书长安排。提请讨论的议题,会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协调,研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领导同志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减免等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控制时间,严格审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要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经市长同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须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新城区会议中心。
三十、严格实行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秘书长;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章 规范公文审批

三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必要时可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再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对请示性公文,须有具体明确的意见。
三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办结。

第八章 严格纪律和作风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 纪律、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年度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十九、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集中学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知识讲座。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落实领导带案下访和挂钩帮扶等制度,每位领导同志每月要安排一天进行下访,并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按照有关规定接待群众来访。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四十一、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接到省及省以上领导同志、省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来徐通知,要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市长离徐出差、出访和休假,要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秘书长报告。原则上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与相关副秘书长不同时离徐外出。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徐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由市政府秘书长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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