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和朝阳市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和《朝阳市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朝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目的
(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
(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4)为城市工业布局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朝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1.3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原则
(1)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2)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各适用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随着市区的拓展及对生态环境适宜度要求的提高,将适时调整环境噪声适用区划。
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适用范围
双塔区、龙城区、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朝阳县。
2.2区划方法
以环境单元为基础,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利用道路作为明显界限,划分不同环境功能区域。
2.3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区域的定义,共分0~4类五种类型:
0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 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4各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见表1。
表1
各类区域对应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单位:db(a)
类 别 | 0类 | 1类 | 2类 | 3类 | 4类 | |
4a | 4b | |||||
昼 间 | 50 | 55 | 60 | 65 | 70 | 70 |
夜 间 | 40 | 45 | 50 | 55 | 55 | 60 |
3.朝阳市噪声适用区划结果
3.1 1类标准适用区域河东一类区:大凌河东岸
河西岸一类区:东起大凌河滨河路,西至朝阳大街,沿朝阳大街向南过珠江路后沿龙山街至飞机场的北侧、西侧,最终与滨河路交汇,沿朝阳大街向北过什家河,最终与滨河路交汇,由滨河路与朝阳大街所围的长条形区域。
城南一类区:北起珠江路,东至龙山街,西至中山大街,锦朝高速以北所围的近似矩形的区域。
3.2 2类标准适用区域
市中心二类区:东起朝阳大街,沿朝阳大街向南至珠江路,沿珠江路向西至中山大街,沿中山大街向南至文盛路,沿文盛路向西至龙泉大街,沿龙泉大街向北至长江路,沿长江路向南至朝阳大街所围的区域。
凌钢新区二类区:鞍凌钢生活区。
3.3 3类标准适用区域
北部三类区:东起朝阳大街,沿朝阳大街向南至长江路,沿长江路向西至龙泉大街,龙泉大街以西、长江路以北、朝阳大街以西与京四高速路所围区域。
西部三类区:北起文盛路,东起中山大街,与龙泉大街所围的三角形区域。
凌钢新区三类区:东起龙山街,西起中山大街,锦赤高速路以南的区域。
3.4 4类标准适用区域
由37条道路交通干线和市内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所组成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构成。
37条道路交通干线为:黄河路、朝阳大街、友谊大街、中山大街、燕都大街、龙泉大街、长江路、新华路、文化路、滨河路、辽河街、竹林路、北大街、南大街、龙山街、珠江路、柳城路、和平街、光明街、营州路、凌凤大街、河东街、疏港路、建设路、红星路、龙江路、云水路、龙城路、商业路、五一路、双塔街、淮河路、剪子胡同、爱民路、兴安街、龙山街、海河路。
3.5 此外,机场周围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中的一类标准实施。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声环境适用区划。
4.朝阳市噪声适用区划结果
《朝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朝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朝阳市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方案
建设噪声达标区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推进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管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噪声适用区划要求,加大对各类噪声源的整治力度,全力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不断提高城区环境噪声达标的覆盖率,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创建原则
(一)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达到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
(二)区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达到相应的环境噪声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三)区内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相关管理部门对区域建筑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与管理规定;午间、夜间施工必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相关管理部门对区域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制定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与管理规定;城区敏感地段禁鸣喇叭规定落实到位。
(五)区域内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时限
从即日起至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工作。各排污单位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开展治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对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朝阳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公安局、住房规划建设委、综合执法局、交警支队、文广出版局、工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达标区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搞好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全力完成达标区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达标区创建的方案制定、日常监督和组织验收等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的指导和监测工作;负责督促整治工业企业厂界超标噪声源。
3.市公安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固定声源边界噪声整治;负责市区各交通干线的噪声管理。
4.市住房规划建设委:对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加强达标区各道路的路面改造,防止交通噪声污染。
5.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加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6.市交警支队:负责完善禁鸣标志牌,整治交通噪声污染。
(二)工作措施
1.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禁止制造、销售或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汽车。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加强达标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路面改造,降低交通噪声污染;在进入禁鸣区主要路口设置禁鸣标志牌,加强日常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鸣喇叭车辆。
2.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广、工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必须采取防止噪声污染措施。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加强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活动管理,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住宅区内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噪声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范施工作业时间,严格依法审批夜间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
4.工业噪声污染控制
区域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和印刷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