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政办〔2010〕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海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徐福顺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 明 省委副秘书长
满晓鸿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莫重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王爱民 省政协副秘书长
王景雄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董 璞 省经委副主任
成 员:许国成 西宁市副市长
索海卿 海东行署副专员
马 杰 海西州副州长
娄仲毅 海南州副州长
周 正 海北州副州长
朱小青 黄南州副州长
布 尕 玉树州副州长
才让杰 果洛州副州长
夏学平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卫星 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中苏 省公安厅纪委书记
陈 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钟振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姚宽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廷栋 省交通厅副厅长
卫 强 省审计厅副厅长
赵玉华 省统计局副局长
满志方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七处(省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1.青海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2.省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职责
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青海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部署,在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三、督促全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审核、颁布。
四、对全省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审议考核评价制度。
五、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及省委、省政府意见予以表彰。
六、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
附件2:
省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职责
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部署,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办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召开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例会,总结、研究、确定相关工作,并根据形势督促省有关部门调整或制定重大工作措施。
二、构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系网络,建立节能工作的报告制度和节能情况交流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工作和岗位培训工作。
三、督促各地区、省各公共机构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四、督促、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
五、接受本级公共机构每年报送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接受超过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作出的说明。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