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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河内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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