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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科技字[2011]1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认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我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010-65292812、65292813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行业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使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根据行业科技发展需求及科技资源条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行业研发中心认定指南,指导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行业研发中心认定指南要求并具备行业研发中心建设条件的单位(即依托单位),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及认定指南的有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研发中心申请函;
(二)《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
(三)《行业研发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申报单位应将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期报至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并将电子版按要求发送至相关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属于地方管理的依托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隶属中央管理企业的依托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须经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申请认定行业研发中心,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 初审。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通过审查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评审。
第八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专家组依据行业研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及申报材料,按照召开预备会、听取汇报及核实材料、实地查看、抽查询问、集体评议等环节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九条 综合评议。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现场评审报告,组织由交通运输部内有关司局领导及专家组正、副组长组成的综合评议组,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组织答辩),确定最终认定结果,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家组及职责

第十条 现场评审专家组构成。现场评审是行业研发中心认定的重要环节,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专家组由七人组成,包括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用户代表等。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由组长独立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专家组主要了解行业研发中心的组建情况,全面核查行业研发中心在基础条件、人才结构、科技活动、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现状与问题,并据此评估其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形成专家现场认定评审报告,在当日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对违反者给予提醒或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参与认定的有关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查出即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认定的取消行业研发中心资格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

中心名称: 
专业领域:
依托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二○一  年

编 写 说 明

1. 申请报告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
2. 申请报告封面应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3. 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随申请函一并报至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4. 申请报告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使用a4纸附页。
5. 申请报告以电子版为准,所填文字与数字均为宋体,四号字,不得随意改变申请报告提纲内容顺序及附表格式。

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30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五)组建行业研发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基本概况
(二)已取得的重大科研、工程化、产业化成果与水平
(三)相关的科研、工程化、产业化现有条件,产学研用的工作基础
(四)现有研发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及未来发展目标
四、拟建的行业研发中心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发展方向
(二)主要任务
(三)预期目标(含:近期目标--3年、中远期目标--10年)
(四)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五)基础条件建设内容及规模(仪器设备配置、其他配套条件等)
五、拟建的行业研发中心管理与运行机制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运行机制
(三)产学研用合作模式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一)拟建的行业研发中心章程
(二)行业研发中心基本情况表
格式及填报说明详见本细则附件2。
(三)相关证明材料
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2.研发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3.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工法证明、产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4.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

依托单位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部属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报送;
其他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签署意见后报送。

附件3:
行业研发中心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依托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工作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址

 

拟建行业研发中心基本数据(20  年)

序号

类别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备注

1

资产和投资状况

总资产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

  

总负债

万元

  

科技经费筹集

万元

  

其中:1.政府资金

  

 2.企业资金

  

 3.金融机构贷款

  

 4.其他

  

总支出

万元

  

科技经费支出

万元

  

  其中:1.固定资产购建费

  

2.劳务费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

  

2

基础条件

设备、仪器和软件数量/原值

套/万元

  

研发条件的完备性

/

 

完备/一般/不完备

技术装备水平

/

 

国际/国内先进/一般

仪器设备利用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3

人才结构

行业研发中心总人数

  

其中:1.研发人员数

  

2.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

 

 

4

科技活动

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数

  

国内外技术交流次数

  

国内外专家交流人数

  

主持国内外技术学术交流会议数

  

5

成果与行业贡献

专利申请受理数/授权数

 

分别列出受理数/授权数

其中: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其中:科技成果登记数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发明专利金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其他奖项

  

论文数量(国际/国内)

 

 

新产品数量

  

新工艺

  

服务合同数

  

成果转化数量

  

产品生产规模

台/套

  

形成国家与行业标准

  

工法制定数

  

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

万元

  

培养和提供行业人才数量

  

6

经济效益

总收入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含技术入股分红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科研项目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

 

  产品收入

 

利润总额

万元

  

净利润(所得税后利润)

万元

  

7

其它相关指标

 

 

 

反映本中心研发能力和水平的其他指标

 

 

 
 

 

 

数据和资料真实性确认

单位负责人

(签字)

申请工作

联系人

(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本表所填报的数据均为行业研发中心评审认定的重要参考数据,请务必保证真实、准确。本表所填报数据的统计期限为申报认定前5年,其中时点数据的统计时间截至统计期限最后一年的12月31日。
(一)资产状况和投资状况
资产状况指截至统计时间行业研发中心财务报表中总资产、总负债、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无形资产的数值。
科技经费筹集额指统计期限内来自于政府资金、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渠道用于科研项目的各项经费总额;统计期限内总支出包括科技经费支出和其他各项支出;科技经费支出指统计期限内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涉及固定资产购建费、劳务费等)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之和。
(二)基础条件
包括已有研发设备、仪器和软件的数量及其购置的原值(以资产负债表为准);按照能否满足工作需求判定研发条件的完备性(完备、一般、不完备)、技术装备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一般)以及设备仪器利用率;建筑面积指行业研发中心截至统计时间,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三)人才结构
研发人员数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数量主要指院士、教授、特殊津贴、特聘学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等。
(四)科技活动
包括年度内行业研发中心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国家和省部级项目数,对外合作项目数(包括国际、国内机构、企业等合作项目);统计期限内国际、国内重要技术交流活动次数和专家学者交流人次。
(五)成果与行业贡献
统计期限内专利申请受理数量和授权数量,要分别说明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计期限内科技成果及获奖数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数、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和其他奖项等,其他奖项包括公路学会、航海学会、建设工程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同级别奖;统计期限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量;统计期限内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数量、成果转化数量、产品生产规模、形成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工法数量等。
行业贡献指在统计期限内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数量。
(六)经济效益
总收入指统计期限内行业研发中心总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统计期限内科研项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产品收入之和;科技收入包括课题和项目经费;技术服务收入包含技术入股分红收入。
(七)其它相关指标
其它可反映本中心研发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指标。

附件4:行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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