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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产损失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厅函[2011]3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产损失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1〕331号)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咨询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哪些险种的函》(乐爱金(20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中明确不能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的险种,不属于《关于大型商业风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6〕354号)中所指的财产损失保险的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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