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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1]1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276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阳光人寿〔2011〕20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4月20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叁亿叁千伍百万(3,335,000,000)元。

二、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33.35亿(叁拾叁亿叁千伍百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壹)元。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表

序号

股东全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1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77,000,000

98.26%

2

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

58,000,000

1.74%

合计

3,335,000,000

100.00%



备注:

1、根据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08〕1326号),公司定向发行1亿股股票,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6亿元人民币。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亿股股份。

2、根据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08〕1689号),公司定向发行6000万股股票,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6.6亿元人民币。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6亿股股份。

3、根据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377号),公司股东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亿股股份转让给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6亿股股份,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4、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253号),公司股东北京易方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1亿股股份转让给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亿股股份,北京易方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5、根据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804号),公司以配股的方式配售9.9亿股,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6.5亿元人民币,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4亿股,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5亿股。

6、根据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1354号),公司定向发行6.5亿股股份,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23亿元人民币,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9.89亿股,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5亿股,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0.61亿股。

7、根据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461号),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2.1亿股股份转让给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公司0.61亿股股份转让给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6亿股股份,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0.4亿股股份,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8、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817号),公司以配股的方式配售10.35亿股,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33.35亿元人民币,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2.77亿股,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0.58亿股。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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