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榕政综〔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从我市实际出发,现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各项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改、经贸、水利、教育、民政、城建、房管、交通、卫生、安监、电力、农办、旅游、气象、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要加强部门联动,着力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广电、水利、交通等部门联合的全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网络共用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的县(市)区,要在两年内建成。闽侯、永泰、闽清等防灾重点地区要争取在明年汛期前建设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并投入使用。对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和重要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加密布设雨量收集站点,并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相协调,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预警预报设备,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进一步完善乡村的预警信息传送发布系统,发挥现代通讯信息的快速优势,充分利用好手机短信和“村村响”广播网、交通电台等,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快速传递给受威胁群众、防灾人员和过往地灾易发区的驾车人等。同时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配齐人员和装备。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并与驻地部队建立抢险救灾协调机制。民政、经贸、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地灾应急机构建设待省里具体方案确定后,各级按方案要求相应进行组建。
三、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区划评价。要把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来抓。通过政府部门组织发动、基层群众广泛参与、地勘队伍专业勘查,全面查清居民住房、学校、厂矿等建筑物周边区域的不稳定斜坡、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情况,全面查清各类灾害的分布情况、具体位置、规模大小、类型特征、灾险程度和威胁范围等,各县(市)区今年内要全面启动,2012年全市全面完成。市级财政今年编列300万元详查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对经济困难、详查经费不足的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当前要迅速组织开展隐患紧急排查,对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地,交通干线、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零散居民点、临时工棚开展全面排查,逐个落实防范措施。乡镇(街道)、村居要结合排查中发现的新隐患、新险情,逐个制定《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让有关人员和群众熟悉方案,熟悉避险路线。
四、要充分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大力实施搬迁避让。对于地质灾害搬迁项目,要按照省政府去年出台的灾后重建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助和扶持力度,各地要充分用好用足这项多赢的扶持政策,加快项目安排和实施进度。近期省里将出台“造福工程”实施意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搬迁重建避让异地安置。为了更有力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对于旧宅基地复垦产生的挂钩指标,由市政府按市场价格优先收购,挂钩指标使用费直接进入乡镇的资金专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产生的挂钩指标确需留为自用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挂钩指标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应尽量通过对地质灾害搬迁后的旧宅基地进行复垦产生挂钩指标,原则上不对外购买挂钩指标。
五、要抓紧抓好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的消除,首先要考虑搬迁避让的可行性,对难以实施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制定规划,分期分步实施工程治理,每年消除一批。对市区、城关和小城镇内的地灾点要列入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争取在3年左右基本消除隐患。学校周边的地灾隐患要纳入校安工程一并施工,抓好治理。各地要抓紧抓好已立项治理的项目工程施工。永泰县要加快推进旗山小区后山特大地质灾害险情的治理工程,不足资金参照中央和省里的补助情况,市里予以配套补助。治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各项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治理一处,保障一方。
六、要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市级财政每年按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灾隐患点的勘查监测、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保障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预警预报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运行等的防灾事业性建设资金要求,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七、要大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务院《决定》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今年市、县、乡三级领导干部进行了换届,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的岗位和分工调整较大,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干部轮岗培训内容,使新接手的领导同志尽快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和防灾任务,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对群测群防等人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的应急能力。
八、要加强防灾值班值守。当前我市已进入主汛期,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政府分管领导、地灾防治人员、村级协管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在岗在位。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点的责任人、群测群防员要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加强“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严密监测监控,一旦发现险情要迅速报告,及时处置。乡镇(街道)、村居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要保证指挥处置管道通畅,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