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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第四季度及2012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状况,准确判断我市整体就业、失业形势,我市决定于2011年8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第四季度及2012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现就抽样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样本量约为6200家。其中参保人数在200人及以上的企业全部抽取,约3000家左右;其余样本单位随机抽取。

调查内容主要是了解各类单位现有人员构成,预测2011年第四季度用人需求和增减人员计划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同时,此次调查还将对2012年全年单位用人需求情况进行摸底。

二、调查原则

市级总体部署,区县主导实施,公司具体执行

三、开展方式

按照“市级总体部署,区县主导实施,公司具体执行”的调查原则,三方合作,各司其职。

(一)市级对调查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做好前期各项筹备工作和宣传工作,结合各区县样本数量制定调查进度表,对调查实施的总体进度进行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各区县负责主导对本区县样本的调查实施,联系受访企业,安排访问员在本地区开展用人调查。访问员由社会调查公司提供,具体调查方式由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既可以采取“入户访问”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集中填报”、“信函填报”、“电话指导填报”等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三)社会调查公司根据调查进度,安排足够数量的访问员驻派到区县。驻派期间,访问员受各区县调查项目负责人领导,服从各区县安排,具体负责问卷送达和回收,问卷讲解、数据统计及其它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调查阶段

(一)准备阶段(8月8日至8月24日):做好调查前期各项筹备工作。印制“一证两信”:“一证”是指访问员身份标识证,“两信”包括访问员介绍信和《致用人单位负责人的一封信》。准备调查样本,做好用人调查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本次开展用人需求调查的通告。

(二)实施阶段(8月25日至9月30日):全市将在8月25日项目启动当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各新闻媒体告知社会本季度单位用人需求调查工作启动及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各区县按照全市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被访企业实际情况,组织驻区访问员有计划地开展单位用人需求调查工作。调查公司指派访问员驻区,接受区县的工作安排。各区县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及时掌握调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三)数据整理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调查公司回收全部样本问卷后,对数据进行整理录入工作,出具数据报告。

(四)报告撰写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根据数据报告,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撰写单位用人需求调查分析报告。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市级、区县和社会调查公司在实施阶段要建立三方协调机制:一是各区县调查项目负责人在本区县调查开展期间,每天向市局汇报上一工作日调查情况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二是调查公司每天主动与区县联系,了解驻区访问员的工作情况,同时收集调查完成情况,每周向市级报送调查项目进度明细表;三是市级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以及区县和社会调查公司反映的情况,随时召开市级,区县和社会调查公司的三方协调会议,会商解决方案。

(二)与企业建立长效沟通机制

各区县要与辖区内用人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用人变化情况,适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被访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本次调查问卷《北京市辖区单位用人需求情况调查表》已在北京市统计局备案(京统函[2011]91号)。各被访企业、个体工商户要积极配合调查项目的开展,依法如实、准确填报调查问卷中的各项内容,及时将问卷返回,以实际行动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二)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用人需求调查工作

单位用人需求调查工作是今年市局重点工作之一,具体完成情况将列入年底业务考核范围。各区县要周密部署,妥善安排,指派专人作为调查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阶段具体指导调查公司驻派到本辖区的访问员开展单位用人需求调查工作。并于8月26日前上报本地区调查方案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附件:《北京市辖区单位用人需求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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