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33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尽快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原则,全力推进以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的生态文明建设,将首府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宜业宜居的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规划设计规范、景观保护得力、绿地系统完善、市政设施配套的良好格局,力争2013年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
三、工作重点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各自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使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道路绿化普及率与绿地达标率、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新建居住区绿地率、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园林式居住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燃气普及率、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水质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城市路灯装灯率、亮灯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四、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吉尔拉?衣沙木丁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焦亦民 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
卡德尔汗?米拉斯汗 市委常委
成丽娴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马雪峰 副市长
李宏斌 常务副市长
冯瑞玉 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党组书记
买合苏提?胡加木尼牙孜 乌鲁木齐警备区副司令员
李学军 民航新疆管理局副局长
王在广 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
付国清 兵团农十二师总农艺师
成 员:李文富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李新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马宏伟 乌鲁木齐县县长
艾沙江?买买提 天山区代区长
艾克拜尔?吐尔洪 沙依巴克区代区长
菅 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
隋 荣 水磨沟区代区长
张承义 米东区区长
薛继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
姜 毅 达坂城区代区长
贺海洋 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局长
翟勤盈 市林业局局长
马伊磊 市建委主任
张新平 市财政局局长
樊新和 市规划局局长
肖凯提?吐尔地 市旅游局局长
张亚南 市农牧局局长
赵双科 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秦继军 市水务局局长
张新友 市环保局局长
秦 伟 市交通局局长
王晓鹏 市执法局局长
辛建军 市国土局局长
李东明 市房产局局长
周树新 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朱惠鹏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胡军海 市教育局局长
朱文智 市劳动局局长
丁新民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长江 团市委书记
陈红瑛 市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吴 霆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魏列佳 市文明办主任
张 强 市创建办副主任、市爱卫办主任
马新春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王路平 市综合考核办主任
李彦君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晁 慧 市绿委办专职副主任
朱 刚 乌鲁木齐城投公司董事长
王魁梧 市大水业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宏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翟勤盈、贺海洋、樊新和、王晓鹏、秦继军、张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做好辖区内次干道、巷道的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95%。
(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阶段工作
安排,做好宣传工作。
(三)市发改委: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积极争取建设资金。
(四)市建委:负责做好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对全市市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五)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园林绿化、林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对全市园林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科学依据;做好全市苗圃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主干道绿化建设及道路绿地、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建设及项目资金的协调;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道路绿化普及率(%)≥9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00平方米/人。
(六)市农牧局:负责做好全市退耕还草等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拨付资金,确保绿化建设资金按时拨付,落实到位。
(八)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蓝线、绿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中,严格按国家标准留够绿地比例;划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成区范围;做好《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指导工作。
(九)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做好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市政道桥设施管护、城市亮化等工作。城市道路完好率(%)≥95%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6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十)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水资源利用规划,合理、科学地配置水资源,确保城市绿化用水;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水库)、渠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建设、管护等工作。河道绿化普及率(%)≥80%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99% ;城市污水处理率(%)≥80%。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抓好“绿色社区”或“环境友好型社区”评选、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及环境噪声监测等工作。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240天;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00db(a)。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承建的公交停车场和客运站的绿化建设工作;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70%。
(十三)市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保障。
(十四)市房产局:负责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化建设工作,促进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化达标;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绿化养护工作。住房保障率(%)≥80%;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100%。
(十五)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要求,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十六)市文化局:负责做好全市文物单位古迹保护及绿化工作。
(十七)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制定并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宣传计划,开办公益性园林绿化科普知识宣传栏目;制作首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电视片。
(十八)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全市旅游景区(点)绿化工作。
(十九)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市属学校绿化建设;做好本系统单位庭院绿化达标工作;加强对中、小学生爱绿、护绿意识的教育引导工作。
(二十)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园林行业科研指导及科研人员培训;把园林科研列入科技计划项目指南重点支持领域。
(二十一)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90%。
(二十二)市综合考核办:负责将各区(县)及市属相关部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考核,并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十三)市文明办:负责将创建“文明单位”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结合起来,强化“文明单位”绿化工作责任,确保“文明单位”绿化达标。
(二十四)市创建办(市爱卫办):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开展;做好全市单位开展创建市级“卫生达标单位”和市级“卫生达标社区”活动,并将其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工作相结合;积极组织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绿地、水体的除害防病工作。
(二十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建设“创建林、生态林”活动,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十六)市妇联:负责做好本系统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达标工作,积极组织妇女群众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十七)团市委:负责组织全市团员、青年开展建设“青年林”活动,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十八)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全市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十九)市绿委办: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工作;积极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社区”的创建审核工作。
(三十)乌鲁木齐警备区:负责组织动员部队官兵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做好部队驻地庭院、居住区绿化工作。
(三十一)兵团农十二师: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十二师范围内的创建工作。
(三十二)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做好机场区域范围内绿化美化等工作。
(三十三)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乌鲁木齐辖区内铁路两侧和南站、北站、西站、文光车站、高铁站绿化工作,做好本系统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工作。
(三十四)乌鲁木齐城投公司:负责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绿化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三十五)市大水业集团:负责认真做好城市水资源管理,确保城市绿化用水,做好水源地水库、和平渠沿岸绿化生态建设。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8月-10月)。
1.成立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基本条件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2.召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动员大会,落实创建任务,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
3.各责任单位根据创建任务,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11月-2013年6月)。
1.各责任单位按本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有步骤、有重点扎实开展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考核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2013年6月,各项硬件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各项软件建设全面达标。
(三)申报迎检阶段(2012年9月-2013年4月)。
1.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请,并报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邀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厅局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来我市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3.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总结,完成各项基础材料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档案。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5月-2013年9月)。
1.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遥感测试。
2.遥感测试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来我市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3.住房城乡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公示评审意见。
5.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我市进行审定,审定通过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资金保障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建设资金以各区(县)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拓宽城市绿化投、融资渠道,坚持绿化建设的多元投资格局,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通过城市开发、市政工程、旧城改造等项目实施带动绿化建设。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对提升城市生活品质,营造宜业宜居人居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方针,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任务落实。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法规及创建标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全社会爱绿、护绿意识,推动创建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督。进一步强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审查、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城市绿化全程跟踪监察,督促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全面落实;设立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侵占绿地、非法移植砍伐、破坏绿化等行为。
(四)依托科技、不断创新。充分发挥园林科研所、园林协会等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城市园林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应用和园林造园造景方面的科学研究,提高选种育苗、栽培管护的科技含量;切实维护城市绿化的科学成果,加强城市绿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
(五)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创建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创建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签订相应目标责任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督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阶段考评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形式,加大督查力度,加快创建步伐,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对责任单位按照市级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