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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1]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一)本通知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力资源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四)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

2、应聘人员推荐;

3、职业指导与咨询;

4、人力资源招聘会;

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

6、人力资源培训;

7、人力资源测评;

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

9、高级人才寻访;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申请开展第1―3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有固定服务场所3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3)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申请开展第1―10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有固定服务场所8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6)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8名及以上。

其中,申请开展第4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有固定招聘场所不得少于300㎡。

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需要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具备开展第1―10项业务的资质条件。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按总部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总部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15名及以上。分公司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七)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港澳独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审核程序

(八)许可证审核程序如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4)固定服务场所(固定招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固定招聘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证明;

(5)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6)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身份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

(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及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机关实地考察申请机构拟开展业务的综合情况,并出具审核报告。

4、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

5、市级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由人力资源市场处会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工作。区县(自治县)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九)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发生变更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人力资源招聘会的管理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平等、自愿、诚信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十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须填写人力资源招聘会审批表,并提供招聘场地布置方案、组织工作方案、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

(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按管理权限审批。其中,举办常设性人力资源招聘会的,应在每年一季度申报;举办一次性人力资源招聘会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申报,审批机关在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市级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报送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市场处会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工作。

(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招聘会的监管,杜绝擅自举办招聘会和虚假招聘的行为。对未经公安、市政等部门安全检查和履行相关手续的招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批准。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评比,树立行业典型,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客户跟踪服务制度,提高机构服务能力,促进机构完善发展。建立举报、投诉窗口,及时受理投诉并予以核实处理。

(十六)完善信息报送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研究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季报、年报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七)完善专项执法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察力度,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黑中介”,严厉打击市场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新形势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研究,积极探索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深入研究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管理、从业人员专业化管理等问题,推进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十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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