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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11]2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1〕22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25号)、《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28号)要求,经研究,定于今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主题

落实就业政策 强化就业服务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服务对象

重点是2011届以及往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三、活动目标

(一)政策宣传到位。让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了解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

(二)政策落实到位。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做到“四个落实”: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见习的,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对自主创业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管理服务到位。对辖区内全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造册,跟踪了解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就业状态,并及时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四、活动内容

(一)做好“服务月活动”启动工作。各地要在9月6日前举行启动仪式,启动本地就业服务月活动。省厅将选择一个设区市举行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现场,要开展政策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要邀请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领导、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扩大活动影响。

(二)大力开展服务月活动信息和就业政策宣传。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本地服务月的相关活动安排,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接受相关就业服务。各设区市要对围绕16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所提出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将政策的主要内容统一印制宣传手册,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类招聘现场免费发放,帮助他们了解政府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措施。

(三)全面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各地要加强与教育部门信息沟通,依托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和基层平台摸底,引导高校毕业生主动登记等多种形式,全面掌握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信息,做到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学历及专业、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培训意愿、以及就业去向、联系方式等“八清”。对其中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重点关注,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实行动态管理。

(四)精心组织各类招聘活动。各地要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收集,采取现场和网络、常规和专场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群体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招聘活动,要将集中招聘活动排出时间表,及早向社会公布。在招聘现场要设立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发布、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权益维护等服务平台,使招聘活动取得实效。

(五)认真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地要公布本地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并通过网络、现场或其他方式开展见习报名和岗位对接活动,将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组织到相应的见习单位进行见习。

(六)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其所学专业和意愿,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有鉴定需求的,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其参加相应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创业能力。

(七)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各地要摸清本地身体残疾、长期失业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印在卡上,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岗位推荐或公益性岗位安置,帮助其尽快提升适合岗位需要的就业能力或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八)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地在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不得设置民族、性别、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条件,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平、公正的相关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九)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经费渠道,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要积极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措施,主动帮助他们落实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相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服务月”活动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设区市要从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流程,创新服务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二)重视各类招聘现场的安全工作。各地要提前制定招聘场地突发事件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检查,以预防为主,把工作做在前面,确保招聘会期间参加招聘的企业和求职人员进出招聘现场安全有序。

(三)开展跟踪了解工作。各地要建立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了解机制。对在招聘现场初步达成意向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要通过电话回访或实地调查等方式跟踪其实际签约情况。

(四)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加强对辖区内组织实施就业服务月活动的指导和调度,对活动开展情况和效果进行督促检查。服务月活动期间,省厅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及时总结服务月活动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统计。请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服务月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厅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处。

联系人:张京 电话:0311-88616722

电子信箱:3809597@163.com

附件: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内容

项目

数量

开展宣传

印发政策宣传品数

 

开展登记

 

总登记人数(截止9月30日)

 

其中2011届毕业生人数

 

困难毕业生人数

 

提供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

提供职业指导人次

 

发布岗位信息数

 

提供就业推荐人次

 

提供免费档案托管人数

 

组织专场招聘会

专场招聘会次数

 

提供岗位信息数

 

签订就业意向人数

 

组织就业见习

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数

 

参加就业见习人数

 

组织培训和鉴定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参加创业培训人数

 

开展就业援助

开展就业援助对象人数

 

实现就业人数

 
 

其中少数民族毕业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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