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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颁发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字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


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地税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者直接按本文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第二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废止。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或项目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工业

饲料、化肥、农药生产

0.8

其他

1.6

修理修配

汽车美容、机动车维修

3.2

其他

1.6

工艺品商店、画廊、化妆品

2.8

花鸟市场、水族馆、家具、汽车配件、装饰材料

2.4

钢筋、水泥

0.8

服装、鞋、帽

1.6

其他

1.1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2.5

其他(含网吧)

1.6

饮食业

酒家

1.6

其他

1.3

交通运输业

客运业(含出租车)

1

货运业

1.6

文化体育业

1.6

转让无形资产

2.4

建安企业

装修、装饰

1.5

劳务分包

1

其他

1.2

软件开发设计

4

服务业

美容、足部按摩、发廊、旅社、广告、旅游、代理、租赁、服装干洗、婚纱摄影、医疗、设计、制图

2.5

其他

1.6

其他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

0.8

备注

1、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2、本表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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