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充分发挥城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和市容管理纳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轨道,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互相扯皮、资源分割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区、街道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2. 依法治市,依法管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好城市。
3.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把为人民创造优美环境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4. 政企分开,管养分离。要继续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力度,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管养分离,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12 年,通过加快城市管理工作立法,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通过大力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整治,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城市部分区段环境脏乱差、污水垃圾处理滞后、道路反复挖掘、占路经营、违章搭建、交通堵塞、绿地不足等城市顽疾基本得到解决;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建适合人类居住和经济发展的环境,力争使我市早日步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成为投资创业者的理想之地、人民群众安康生活的美好家园。
二、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对沿街景观、路面设施、小品、绿化、地下管线等进行总体设计,同步施工,不能同步施工的,要预留位置,避免重复挖掘。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管线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严禁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实行封闭施工。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鼓励由项目法人投资建设综合管沟,实行有偿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沟,可组建专门企业,也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公司管理、经营。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相邻道路不得同时挖掘,在未封闭交通的情况下,同一道路的两侧不得同时挖掘。对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集中审批、集中开挖、围档作业,鼓励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城市主要道路敷设地下管线,要推广管线不开挖施工技术。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减免和降低开挖条件。对经批准已挖掘城市道路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收取挖掘费,挖掘费要应收尽收,确保道路及时恢复。要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公示制度,城市主干道开挖,经批准后必须提前10 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挖掘方案,并在施工现场或重要路口设置告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次干道边石设置台阶和坡道。
要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确保道路养护维修经费足额到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提高养护维修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要加强对地下管道窨井的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施工和养护质量,确保市民和车辆出行安全。
要加强对桥涵及排水设施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依附桥涵敷设管线。要加强对城市雨、污水管网的管理,严把接入管网的审批关,严禁私接乱改管线,避免造成雨、污水混流。要严格排污企业的准入制度和标准,对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应停止排污企业向城市管网排放工业废水。
(二)园林绿化管理。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解决城市中心区绿地不足、水平不高等问题。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要依法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的行为,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质量。
(三)市容管理。要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集中力量解决乱停乱放、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的问题。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严禁占道为市、占道停车及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广告形式要与街景相协调,文字规范,图案、灯光显示完整、醒目,并确保安全、完好、整洁、美观。要加强城市亮化工作,以浑河中部段景观亮化为主线,以城区主要街路亮化为骨架,以城市广场、公园及游园绿地亮化为衬托,以大型公共建筑物及跨河桥梁亮化为重点,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城市景观亮化格局,充分展现我市欣欣向荣的美好前景。要继续开展城市管理“门前五包”责任制,沿街单位要负责门前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并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环境卫生管理。要加大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监管力度。道路清扫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垃圾收集实行定点(时)袋装收集,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要规范建设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收集站,新建、改建垃圾中转站要优先考虑建设封闭性压缩式中转站。建筑垃圾要实行“统管专运”,确保倾卸到指定的处置场。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冬季除运雪要做到雪停路净,按规定时限清运积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堆积到道路两侧树池周围。
(五)居住小区管理。重点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清理整治脏乱差、绿化美化环境,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今后,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小区开工前应严格把关,做好小区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到位。
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要根据每个居住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3年内完成整治任务。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处置。 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和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城管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的随意性,进一步提高处理城市管理工作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及《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实施细则》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做好同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形成运转协调、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避免顾此失彼,造成城市管理的死角和失控。
(七)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城市管理立法步伐,抓紧制定《抚顺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抚顺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抚顺市城市绿化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
三、建立高效顺畅的城市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的职责与事权划分。要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思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格局。
城市规划权、城市管理权、政策制定权应集中在市一级;区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城市管理工作的主力和核心作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做好辖区内市容整治、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监督与维护,其工作经费应当逐步列入财政预算。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组织领导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相关部门及城区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重点建设、从严管理、创新机制、各司其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和服务于城市环境改善的大局,克服部门主义和本位主义、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管理等不正确的思想观念。严格按照《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抚政办发〔2010〕9 号)规定,对各城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检查考核,绝不允许走形式、走过场,要真正使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工作达到促进城市大环境改善的目的。要大力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对完成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的部门及在城市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有令不行、敷衍塞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故意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城市管理工作任务和目标未能完成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抚顺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抚政发〔2010〕11号),对有关责任领导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根据我市情况,进一步加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将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保障等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纳入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保障城市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协调发展。
(四)加强教育宣传。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培养市民的都市意识、文明意识、交通意识、卫生意识,认真贯彻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提高市民素质。
(五)加强社会监督。每年要对城市管理窗口单位进行行风评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各级城管执法单位要自行聘请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性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加强自身监督。城市管理窗口单位要公开群众监督热线,方便社会监督。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要采取听证会制度,不断完善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逐步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督导作用,对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适时曝光,督促各管理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建美好家园。
城市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