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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2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68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2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定县境内农用地30.8412公顷(其中耕地26.2777公顷)、未利用地0.72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龙岩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永定县高陂镇黄田村水田10.582公顷、旱地0.045公顷、林地0.5831公顷、其他农用地1.4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65公顷、其他草地0.3019公顷,富岭村水田0.95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4公顷,平在村水田14.2633公顷、其他农用地2.29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246公顷、其他草地0.2749公顷,西陂村水田0.3143公顷、旱地0.1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41公顷、其他草地0.14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158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永定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永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永定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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