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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加快发展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探索排放权市场交易,现制定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
一、发展排放权交易是国家和天津发展要求
(一)发展低碳经济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前沿。减少碳排放量,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国际竞争开始从有形资产控制权向无形资产控制权转变,从掌控自然资源向同时掌控环境资源转变,并由此生成新的市场体系及其规则,形成新的国际竞争格局。我国具有建立低碳经济体系和低碳金融中心的客观需要和巨大潜力,以碳交易市场为载体,以金融手段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低碳经济发展的竞争优势。
(二)建立国家主导的碳减排市场机制。继续调整能源结构、降低单位能耗、提升单位能效,使节能减排从经济发展的从属地位转化为主导地位,从企业负累的成本费用转化为企业新增的利润收益,从政府主导的外力作用转化为市场主导的内生需求。针对节能减排投资机会分散的特点,增强市场以利益为导向的调控作用,建立国家主导的减排激励和排放约束机制,调节排放权供求关系,将排放物管理与排放权交易有机结合起来,使国家和企业既分享排放权交易收益,又取得排放物减排公益。帮助企业获得先进环保技术和必要治理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环境资源配置优化,正在成为我国环保节能降耗减排低碳的基本制度安排。
(三)我市低碳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果。1990年至2008年期间,我市以年均5.2%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12.8%的经济增长率,平均能源消费系数为0.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标准煤能耗从3.16吨下降到0.95吨,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初步建立了可持续发展模式。2010年,我市低碳经济发展取得重要突破。中新天津生态城经过近2年建设,首期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等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区等产业园区全面建设,成为第一个环保节能降耗减排低碳示范城区。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津政发〔2010〕14号),完成了温室气体排放现状信息普查,确立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九届能源部长会议上,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成为由21个成员国共同确认的第一个高密度建筑金融区的低碳示范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天津等13个省市为国家低碳试点地区,优先发展低碳产业。
(四)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明确提出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8年设立,制定了市场监管、排放权交易、核证认证、登记结算等管理制度,开发了主要污染物、温室气体等产品交易和合同能源管理、清洁能源机制等市场服务业务,发展市场会员和节能减排自愿组织,初步建立了减排激励和排放约束市场机制。
(五)建立减排激励和排放约束的市场机制。按照国家减排计划安排,我市到2015年万元gdp化石能源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应低于1.69吨,单位gdp综合能耗比2010年降低15%以上,非化石能源使用比例达到3%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23%。环保节能降耗减排低碳是国家约束性指标,建立法律、行政、经济和市场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与减排激励和排放约束的市场机制,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
二、全面促进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思路是:从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起步,研究排放权交易市场框架和政策法规,组织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围绕降低能耗强度目标,大力推动能效产品开发和市场建设;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地开发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产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一)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必须以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推进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
1.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有关制度。2008年9月,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同意天津市开展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8〕98号),同意我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2008年12月,我国首笔基于互联网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尝试完成。
为充分发挥排放权交易的激励作用,必须建立健全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制定相关政策,给予专项补贴、税收优惠等,以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建设。推动建立排放权调剂储备基金,制定实施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基金的调剂作用和金融支持作用,保障排放权交易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十二五"减排规划,率先在我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
采取工程治理、结构调整等削减措施的排污单位或区县可有偿出让富余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根据我市"十二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出让排放指标量不得超过富余排放指标的90%。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单位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权的必须有偿获得;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总量控制和经济发展需要购买二氧化硫排放权。
积极研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问题。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督体系,科学核定排放权指标量,科学界定交易范围和交易种类,为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分步推进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二)探索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1.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碳交易试点方案,全面推动碳交易市场建设。制定了碳交易试点方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在我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引进排放权交易机制,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以及配套的登记结算、信息发布、核证认证、制度规则、方法学等制度体系和市场体系。积极争取允许天津在碳交易方面先行先试,认可试点排放权交易结果,纳入统计和考核口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
2.积极开展自愿碳减排交易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愿碳减排管理体制,加快一级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在自愿碳减排项目报批、减排量审核、方法学认定、核证机构及交易平台资质申报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开发国家认可的各类自愿碳减排量方法学,拓宽自愿碳减排项目源,扶持第三方核证机构发展,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出我国自主签发的自愿碳减排量。
开发交易产品,完善交易服务,刺激市场需求,发展二级市场。提供碳中和(包括企业、会议和各类大型活动)、低碳交通卡、低碳信用卡、低碳联名卡等附着于特定形式载体的自愿碳交易服务和林业碳汇等交易服务,不断拓展交易服务种类。完善网上交易、竞价和大宗交易等交易模式。支持开展自愿碳减排联合行动,率先在于家堡金融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展碳排放盘查和自愿碳交易方面的探索。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支持,允许购买自愿碳减排交易量用于履行"十二五"碳强度合规义务。支持组织各种形式的自愿碳减排促进活动,针对覆盖面广、可持续的事件和领域制造需求,调动先进企业和个人参与自愿碳减排行动。
财政资金入市购买自愿碳减排量,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碳资产战略储备,优化碳资产组织、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降低节能减排综合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排放企业等入市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舆论宣传等手段活跃二级市场。
搞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能效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完善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电子登记、交易和结算等多功能的交易信息系统。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已上线运行的自愿碳减排服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健全自愿碳减排量公示与查询、交易、结算、电子信息系统,提供便捷、可靠的电子信息平台服务,扩大市场规模。
3.探索建设基于强制性碳强度目标的碳交易体系。推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将碳强度目标换算成碳减排目标,向特定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减排目标,在我市开展相关碳交易试点。
递次推进重点行业碳排放盘查及相关培训、监测核查体系建设、登记交易和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碳强度目标的分配和碳减排量签发、碳减排量流转等工作。
对高能耗行业进行碳排放清单普查,建立碳排放信息台账。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分别针对企业和产品的碳排放盘查、碳资产管理以及碳交易的全面培训。确定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我市碳减排量法定登记和交易平台。探索建立与现行能源统计监测系统相互兼容的碳排放监测核查标准、方法学和监管体制机制。研究碳强度目标分配和碳减排量签发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整体工作安排,稳妥有序地安排我市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基于强制性碳强度目标的碳减排量交易机制,实施进场交易制度。
(三)加强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建设。
1.全面推动建筑能效产品交易。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组织制定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方法学(住宅建筑供热系统)。
2010年,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了《关于申请将天津市作为全国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试点城市的函》(津政函〔2010〕63号),申请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作为国家民用建筑能效和合同能源管理交易试点机构,支持在天津开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方法学研究,探索节能减排财政政策从以奖代罚向能效市场交易方式过渡的机制等。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精神,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批准我市试点方案,大力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
2.推进能效交易市场建设。着力推动民用建筑能效交易,逐步向工业领域拓展,研究制定用能定额和用能指标,实施节能/减排量抵扣制度,充分结合合同能源管理形式,推广普及节能项目进入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
发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坚持"三步走":第一步,搞好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试点,在医院类建筑、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学校、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等项目进行试点;第二步,逐步扩大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试点范围,探索和完善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机制,开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方法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运行能耗定额和方法学;第三步,实行单位建筑能耗定额的用能考核制度,逐步推行民用建筑超能耗定额购买碳减排量的抵扣制度。
搞好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融资工作。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试点项目,同时协调金融、国外碳交易等专业机构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工作。建立政府资金引导下的市场融资机制,为试点项目交易提供资金保障,培育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发展。
引入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机制。制定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和节能量核证办法,通过建筑能源审计、能耗统计等技术手段,确定建筑用能基线,鼓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参与建筑能效交易,提高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收益。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完善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模式,发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商、管理商、运营商的专业化优势,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约节约的服务机制。结合中石油集团选定工业类项目,探索合同能源服务合作模式。
推进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产业发展。鼓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在津注册发展,加快制定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实施方案,落实国家制定的贷款、税收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建筑用能设备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运行管理等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达到优化建筑能源结构和节能降耗目标。
推进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积极探索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投资多元化,发挥合同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鼓励合同能源公司对建筑空调、采暖通风、控制等系统进行投资和运行管理。支持金融机构营销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产品,拓宽合同能源管理和金融行业发展渠道。
推进既有建筑合同能源运行管理模式。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建筑合同能源服务市场,支持专业化建筑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机关办公楼、商场、公共设施、学校等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系列服务。
加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监管,加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资格和诚信管理,明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内容和改造投资额度,规范建筑业主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合同行为,确保建筑合同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排放权交易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的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和排放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组成,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改进完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市场体系。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行使产品交易、登记结算和市场自律等职能;按照科学治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发挥市场调节功能,规范排放权交易行为,建立排放权价格发现机制,提高成交率,增强流动性,建成依法运营、功能健全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自愿型会员组织,设立市场委员会等市场专业委员会,构成完整的排放权交易所市场体系。
(三)加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组织领导和市场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制定市场管理和运营制度,包括业务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业务登记结算核证规则以及各产品交易管理规则等,不断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对市场和交易实施监管。按照监管部门授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代行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职能。
(四)支持低碳经济和低碳金融发展研究。举办低碳金融论坛,注重碳排放权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金融资产特性,加强对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跟踪研究。研究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构建低碳信用评级体系,开展"绿色信贷"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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