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报批效率,依法依规利用土地,保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程序
(一)简化报件材料。
1.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其报件材料由现行的14项调整为11项(见附件1),核减征地听证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
2.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其报件材料由现行的17项调整为14项(见附件2),核减征地听证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
核减的报件材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并留存备案,纳入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范围。
(二)简化审查程序。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业务审查由现行的“串联式”审查改为“并联式”会审,建立内部联动会审机制。将建设项目用地会审的具体内容与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土地勘测定界验收等程序性工作,由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别审查改为建设用地会审阶段一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2.集中会审时对在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过的内容和方案,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只进行复核确认。
(三)压缩初审时限。
1.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建设用地申报要件,并在18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工作。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报件审核上报工作。
3.各地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要足额预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为加快建设用地审批进度,各地建设用地报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审通过、开具缴费通知后,须在30日内缴清相关规费,逾期不缴的,一律作退件处理,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重新安排使用。
(四)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工作。
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城市批次用地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土地审批效益,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明确先行用地审核管理要求
属自治区重点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并确保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批复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在6个月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按时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全区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跟踪检查,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坚决制止和查处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三、做好用地前期衔接服务工作
(一)加强与项目用地单位衔接。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招商等部门和用地单位对接,全面了解年度新建和在建项目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依法依规用地。
(二)加快项目用地预审进程。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提前介入、源头参与、程序规范、主动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对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预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要主动会同用地单位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实地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指导用地单位完善相关报批资料。对选址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地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压覆重要矿床的,不再进行压覆矿床评估。
四、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用地全程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及利用的监管。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进行彻底清理,并对批少占多等行为予以查处,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规定,积极盘活用好批而未供的土地。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批后未供土地,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可将该宗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使用,也可对原批准的项目用地进行调整。具体处置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
五、强化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按照“批管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机制。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申请前,要对拟申报的用地报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按照单独选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内容组织并审查建设用地批件材料,对单独选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核减的报批材料存档备查,并在审查意见中对报件减少要件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说明。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确认结论、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批。同时,要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县(区)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进行复核审查,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并对复核后的建设用地报件、结论性审查意见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建设用地报件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报件质量。今后,对因服务意识不强、申报用地不及时、年度计划管理执行不到位影响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或因编制报件不认真、审查意见不真实,导致报件质量不高、反复上报审批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报批事项。
(三)加大违法违规用地处罚力度。对未批先建、未批即用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罚款按上限标准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处罚到位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占用当年用地指标的,相应扣除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对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号 | 报批材料名称 | 需纸质 材 料 |
1 |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 是 |
2 |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告 | 是 |
3 | 建设用地申请表 | 是 |
4 | 一书四方案 | 是 |
5 | 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是 |
6 | 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占用农垦系统土地的由自治区农垦局出具的同意使用土地的说明或协议等。 | 是 |
7 | 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罚意见、罚款缴纳凭证等。 | 是 |
8 | 勘测定界报告书 | 是 |
9 | 勘测定界图 | 是 |
10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是 |
11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是 |
核减的内容:
1.政府拟征地公告;
2.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回执、放弃听证等;
3.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报批材料名称 | 需纸质 材 料 |
1 |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 是 |
2 |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告 | 是 |
3 | 建设用地申请表(立项部门批复的项目单位申请) | 是 |
4 | 一书四方案 | 是 |
5 | 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是 |
6 | 项目预审文件 | 是 |
7 | 项目可研初设(核准)等批准文件 | 是 |
8 | 矿产压覆报告的审查意见、地灾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土地复垦报告的审查意见、自治区林业局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是 |
9 | 采矿许可证、会议纪要、占农垦土地的由自治区农垦局出具的同意使用土地的说明或协议等 |
是 |
10 | 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罚意见、罚款缴纳凭证等 | 是 |
11 | 勘测定界报告书 | 是 |
12 | 勘测定界图 | 是 |
13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是 |
14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是 |
核减内容:
1.政府拟征地公告;
2.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回执、放弃听证等;
3.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