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5号)
关于受理纳帕河谷(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申请的公告
经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推荐,由美国纳帕河谷酿酒人协会提出的纳帕河谷(葡萄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我局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其申请,现发布受理公告,并将其申请的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推荐机构 | 产品中文名称 | 产品名称 |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 界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与质量技术要求 |
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 | 纳帕河谷 (葡萄酒) | napa valley | 1.葡萄种植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纳帕县纳帕河谷“美国葡萄种植区”; 2.生产加工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 1. 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4.25节《原产地名称》; 2. 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9.23节《纳帕河谷》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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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