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5号――关于受理纳帕河谷(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申请的公告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5号)


关于受理纳帕河谷(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申请的公告

经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推荐,由美国纳帕河谷酿酒人协会提出的纳帕河谷(葡萄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我局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其申请,现发布受理公告,并将其申请的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推荐机构

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名称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界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与质量技术要求

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

纳帕河谷

(葡萄酒)

napa valley

1.葡萄种植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纳帕县纳帕河谷“美国葡萄种植区”;

2.生产加工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1. 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4.25节《原产地名称》;

2. 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9.23节《纳帕河谷》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93

传真:(010)82262293

e-mail :  aqsiqgi@aqsiq.gov.cn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