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区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严打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行为,保证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将《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并按时做好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严打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行为,保证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局、省局《关于开展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切实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秩序,严防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共分三个阶段
(一)2011年7月15日-8月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各药品经营企业应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并写出自查报告。
(二)2011年8月11日-8月31日为监督检查阶段
本次专项检查覆盖面不得小于70%,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市局将根据工作情况,于2011年第四季度对部分县(市)局的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三)2011年9月1日-9月10日总结上报阶段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案件及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总结报告,于9月10前上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三、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局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关于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和药品销售行为及销售凭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批发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
(一)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购货方资质、客户档案建立,是否按要求实行专区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帐册、标记销售,严审资质、送货到库和签收留档等项管理。
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出库复核制度,严格双人出库复核,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清单是否相符;建立并严格执行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向追踪管理制度,检查药品是否送达购货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购买方查验无误后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供货方应检查随货同行单是否加盖有购买方公章和签字并及时收回留存。
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销售药品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应列明详细内容并附销售清单,税票所列内容应与销售清单一致,做到票、账、货一致;严格核实购买付款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严禁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规定,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要求严格按照凭身份证购买并进行销售登记,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二)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呋麻滴鼻液、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复方甘草麻黄碱片、消咳宁片、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盐酸苯海拉明片、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等麻黄碱含量较高、走私风险较大品种的重点监管,重点检查产品的购进渠道、销售流向,是否建立药品销售核查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检查方案,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各县(市)区局要在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监管企业诚信档案工作,摸清底数,分类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组织专门力量重点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以及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切实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市局抽查各县(市)区局专项检查情况,认真核查有无违反《通知》要求,在相关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敷衍了事、玩忽职守、以罚代管的情形,尤其是处理过程中有无应吊销许可证而未吊销的问题。
(二)监督企业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冀禁毒办(2010)10号)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凡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的、不能提供经营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造成假药流入流通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监督企业建立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销售核查机制,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各县(市)局应定期到企业检查销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在销售前对购买企业和业务员资质身份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实后方可销售,要求企业对核实有问题或销售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四)建立长效机制,维护药品经营秩序。各县(市)区局要以此次检查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建立起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保持专项检查工作的高压态势,维护药品经营秩序。
(五)深入推进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局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营造有利于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