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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各有关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本项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切实掌握本单位保留和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同时加强宣传,在办公场所、大厅、部门网站和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等进行公示,全面公开本单位保留和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二、重新进行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梳理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机构改革单位职能变化,结合本次保留和取消的审批项目,认真梳理本单位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为建立全市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做好准备。保留和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可到“中国?大庆”(http://www.daqing.gov.cn/)和“大庆政府法制网”(http://fzb.daqing.gov.cn/)查询。
三、认真落实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应立即停止实施审批(许可)行为,并通过部门网站和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公示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有关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在取消前已在部门网站和市政府政务公开网上进行公示的应立即删除。各有关单位停止审批(许可)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监管,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突发事件和责任事故。
四、与本次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衔接
本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涉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需要调整的,应与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进行清理。
五、新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
各有关单位需要设定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严格按照《决定》有关规定,逐级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报省政府决定。
六、优化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运行流程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决定》中关于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运行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七、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调整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按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梳理结果,组织协调各进驻单位重新确定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及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在程序软件中进行变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已经取消的,在程序软件中删除。有关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应通过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公示公开。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重新调整行政审批(许可)文书内容。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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