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宣恩县白河流域沙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宣恩县白河流域沙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10〕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白河流域沙坪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775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按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二、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区域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支持沙坪水电站建设,积极配合工程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进行公示,做到全面准确,确保移民和受淹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