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规〔2010〕6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设计和测绘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指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信息记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记录。
第四条 厦门市规划局负责收集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的证据和资料;将收集到的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不良行为及证据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汇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规划管理范畴的处理结果;将各项不良行为整理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对外发布。
第五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一)承揽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备案而未报备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许可的;
(二)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方案征集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
(四)建设工程放样未经市规划局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未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
(六)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局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而组织竣工验收的;
(七)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八)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设的;
(九)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仍未按规定要求自行拆除的;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设计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按照核发的资质证书及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揽设计任务的;
(二)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设计要求而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经济指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更改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的;
(五)擅自在施工图中调整已经核准的建筑规模(如:层数、建筑面积、地下室、层高、建筑高度等)、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在施工图中调整已经核准的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外立面;增加或者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或改变形式;
(七)为违法建设者提供设计服务的;
(八)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规划测绘的;
(二)提交相关规划测绘成果有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布
第十条 发现不良行为线索后,应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发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书面告知不良行为单位或个人相关记录情况,督促其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单位及个人因涉及违反规划建设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实行公布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市规划局在市规划网站上实时公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根据情节轻重,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定期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被公布单位整改确有实效的,可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期满后,应撤销公布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市规划局应当严格审查;对公布期内有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及个人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市规划局依法发出《规划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如涉及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二:厦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附件一: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规划编制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理依据 |
a1规划编制 | a1-1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a1-2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
a1-3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
a1-4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理依据 |
b1规划建设 | b1-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b1-2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
b1-3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
b1-4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
b1-5 | 建设单位未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理依据 |
c1规划建设设计 | c1-1 | 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设计的;未按照城市规划进行设计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的 |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测绘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理依据 | |
d1测绘 | d1-1 | 未执行测量技术规范 | 《测绘法》第二十条 | ||
d2测绘 | d1-2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 《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 《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 |
附件二:
厦规执监(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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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 中因 (不良行为事实)被我局认定为城乡规划不良行为,我局将记录入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中,现通知你单位,请自行整改。
年 月 日